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本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5.2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定。
第5.3条: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5.4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二)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 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 抵押公司资本;
第5.5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5.6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5.7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5.8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5.9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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