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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章程(3)
www.110.com 2010-07-31 16:12

  第5.10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有60日前,以双挂号函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5.11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6.1条:本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任期 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6.2条:总经理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企业的全面生产和经营;副总经理分管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对总经理负责。

  第6.3条:总经理的职责

  1、 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2、 组织和领导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业务,对内聘任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部门的具体业务,企业日常重大问题实行正副总经理会签制度。

  第6.4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实体的经理、副总经理职务,不得参与其他公司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6.5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中,如确事实证明有营私舞弊、严重渎职者,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撤换。

  第6.6条: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本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6.7条:本企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本企业应为工会组织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 财务管理、外汇管理

  第7.1条: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展共和国有关中外合作企业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7.2条: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7.3条:本企业的一切记帐凭证、帐册、报表用中文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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