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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附买回条款的买卖
www.110.com 2010-07-10 23:04

附买回条款的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 出卖人保留买回原物的权利的买卖。在这种买卖中,出卖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返 还其受领的价金,把原出卖的标的物再买回。附买回条款的买卖中的出卖人与典权中的出典 人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买回权或者回赎权,两者是很相似的法律关系,但是,两 者也有明显区别:
  (1)标的物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动 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典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不能是动产。
  (2)转移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在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关系 ,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只是向典权人转移标 的物的占有,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典权人因此,只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利。
  (3)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属于 附停止条件的再买卖,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以其所受领的价金买回标的物行为,是标的物的 再取得行为;在典权中,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物的行为,是消灭典权的行为,即出典人通 过行使回赎权而消灭所有权上的负担。
  (4)法律效力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如果未经登记 ,只具有债权方面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典权为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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