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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能缺典权
www.110.com 2010-07-10 23:04

  讨论《物权法》草案,最有意思的莫过于看典权了。法律界人士说到《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是“三进三出”,尽管有些夸张,但也有道理。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又规定了典权,又不规定典权了的反复过程。这次《物权法》草案又将典权删除了。从现在的情况看,不知道将来是不是还要把典权规定进去。

  我坚决主张规定典权,理由如次:典权是我国古代物权法的传统制度,是我国民法独

  创的制度。在很久之前,在中华法系中就有典权制度。最初的典权不仅可以典房、典地,还可以典人,后来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就只有典房和典地了。

  一千多年以来,典权制度在中国发挥了重要的融资和担保作用。《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绝大多数物权制度都是欧洲的制度。细细清点一下,惟有典权是中国固有的物权制度,保留下来,应当是有发扬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意思。

  近几十年我国典权制度的衰落,与实行普遍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人民相对贫穷有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和房屋存在私有制,典权制度还是被广泛使用,那个时候的典权纠纷很多,需要法院处理。至公社化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新设的典权就不多见了;但是由于典权的典期很长,因此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80年代,典权纠纷才基本灭绝。因此,我认为,那个时候我国人民不是不需要典权,而是不存在典权生长的土壤。

  现在我国人民是不是需要典权?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在城市,房屋已经私有化,基本上不存在公有住宅的出租问题;在农村,农民的住宅都是私有的;既然存在私有住房问题,而且是普遍存在,那么,典房就会存在。其次,在城市,虽然土地属于国有,不能设置典权,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设典;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准许,也可以设典,因此典地并非不可能,而仅在于政府所持的态度。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为人民的融资方法增加一个新的渠道,会更有利于人民的生活。例如,闲置的房屋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卖,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权人既能收到典价进行使用,又能够保留所有权,不至于灭绝产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而且“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草案不规定典权,法律就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当事人约定典权就没有法律根据,就会限制人民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观察,典权的设立,甚至关系到《物权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问题了。

  希望立法机关好好斟酌,看到《物权法》规定典权只有益处,没有害处。既然如此,干什么非要“叫劲儿”,非得把典权清理出物权体系,将这个土生土长的传统物权制度扼杀呢?因此,我说《物权法》对典权应当“三进”,而不要再“出”,就会给人民一个既新又旧的物权制度,使人民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又有一个可以自由利用的空间,岂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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