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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7-10 23:04

  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首先在于:第一,典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典权人可以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而抵押权人无此权利,第二,出典人以典物的使用、收益充抵利息,不必另付利息,而抵押人则须付利息;第三,出典人对典物有回赎的权利,抵押人应履行债务,否则抵押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优先受偿。

  详细些说,典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设定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属于担保物权。而且抵押权为从权利,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典物附有期限的,出典人在期限届满后十年内,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在出典后三十年内,出典人可以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典权人无权选择。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有权就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典权设立以后,典物的价值减少,甚至低于典价,典权人既无权要求出典人补足差额,也无权要求出典人回赎。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出典人放弃回赎,典权人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只能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典权设立以后,典权人取得典物的占有权,因此同一个典物,只能设定一个典权。而对于抵押权,由于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同一个抵押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但是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那么,就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来说,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债权担保。然而房地产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房屋占有权的转移,而抵押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继承等财产权利。区别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同。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3性质不同。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6法律行为不同。房地产典当的法律行为是以房地产的抵押担保为前提和手段,在承典人那里取得资金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建立在《担保法》基础上的抵押风险制约的一种小型资金融通,这种典当的抵押借贷与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在法律行为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上的翻版,共同点是以提供资金,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借款方无力清偿贷时才依法进行拍卖或折价房地产来补偿贷款。它与银行最显著的区别是不接受客户的存款和投资,只经营借款业务,虽然这种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所典物的占有权,但却不影响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特点。通过比较可以清晰勾画出房地产典当与银行抵押贷款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出典人抵押贷款不是以物折钱,而是临时借贷,在回赎期内赎回典当物业:承典人也不是以典当房地产最终超过回赎期成为死当为目的取利,而是以收取抵押贷款利息为目的,这与银行贷款收取利息的目的是一致的。

  (2)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承典人对出典的抵押贷款的流向和用途没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利,也没有对出典人的违法行为制裁的权利;而银行既作为当事人身份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又可依法行使金融检查监督的权力,并对借贷方的违法行为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直接进行信贷制裁。

  (3)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主体一方是专门的典当机构,另一方是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资金的条件是提供抵押物,抵押物是唯一的,是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物且不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客体物,银行的抵押贷款,对主体资格审查和实质上的信用和效益性审查相结合,同时对资金用途、运营范围等实行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

  (4)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行,为外不收限制,而银行的抵押贷款只能用于申请贷款的用途范围内,银行予以监督,用途不当或挪作他用,银行有权收回并进行信贷制裁。

  (5)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按照抵押物价值的比例进行借款,不能和抵押物等价更不允许超越,而且贷款利率高,借贷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可以协商确定;银行的抵押贷款是按照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借贷,利率低于典当的利率。

  (6)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期限较短,一般回赎期是三个月;而银行抵押期在半年甚至更长期限。

  (7)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法人一方是典当机构,完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银行是受法人总行委托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扮演二级法人和三级法人的角色。

  7业务操作中的区别。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与一般银行抵押借款在抵押登记方面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要求在办理抵押借款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详尽的登记。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抵押借款后的出售问题处理。办理过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业务的物业,在典当期限内没有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的权利,只有典当期满(注:含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的情况),并结清相关费用后,该项物业才可以出售。对于办理过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物业,必须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能出售。否则不得将已抵押的商品房出售。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将情况如实德文购房者,否则将敢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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