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与当、典当的称谓,学者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 为,“在我国法制史上,典与当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民间往往‘典’‘当’并称,造成混 乱。”也有的学者认为,一般说来,典权是指典卖,典当是指当。为了使用上的对应,本文也采用典权和典当的概念,并对两者做出比较。典权与典当 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区别。典当在法律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把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质权。在典当关系中,经特许而从事典 当营业、接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用以担保的债权人,为当铺;向当铺提供动产用以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当人;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当铺用以担保的标的物,为当物。典权和典当都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此为两者之相同点。但是,应该看到,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典当是一种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典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不能为不动产;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不 能是动产。
(3)内容不同。在典当关系中,当铺只占有标的物,不 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未经出当人同意,当铺不得随便使用、出租当物或者设 定抵押;出当人回赎当物时,应该支付利息;出当人如果到期不能回赎时,当铺不能直接取 得对当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将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和清偿利息; 因过失造成当物毁损灭失时,当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典权关系中,典权人不仅占有 标的物,而且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除只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外,不再支付 其他费用;典权人有权以典物转典、出租、设定抵押权;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有权交还典 价,回赎典物,并且不支付利息;典权人在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或者经过法定期间不回赎典 物时,可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因典权人的过失,致使典物全部或者部分 灭失时,典权人只在接受的典价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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