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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燕诉长坡镇欧村村委会营村村民小组树木损
www.110.com 2010-07-11 00:10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10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坡镇欧村村委会营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传金,该村小组组长。
  上诉人陈奕燕因树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东边行园的土地系营村小组集体所有,该地于一九九八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发包给村民经营。长期以来,营村小组的农民为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自行在该地种上一些经济作物。2000年6月,营村小组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并征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决定将东边行园的土地开发虾塘,统一安排到各农户养虾。二000年七月,营村小组又召开了村民会议并成立营村开挖虾塘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民推举产生,并确定了青苗赔偿方案,分七个等级,其中五级每株50元,六级每株30元,七级每株10元。营村村民小组通知陈奕燕及其他村民到现场点树,由于陈奕燕不同意交出种植树木的土地,所以拒绝到场参加点树。营树小组对陈奕燕家的椰子树进行清点,并将其种植在该地上的树木与其他村民的树木株及等级一律抄贴公布,根据营村小组清点记录,陈奕燕种植在该地上的椰子树树木有20株,其中五级2株,大级3株,七级15株。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被上诉人营村小组未经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就单方将陈奕燕种植在开发地上的椰子树予以砍伐,并清理出该地。二000年十一月六日,琼海市价格事务所对三棵椰树作出了价格评估,结论为出茎30CM的椰树价格为50元/株,未出茎、茎基较大的椰树价格为30元/株,未出茎、茎基较小的椰树价格为10元/株,上诉人陈奕燕20株椰子树共人民币340元。陈奕燕提供了琼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农户承包土地基本情况”核内载明陈奕燕户承包的坡园地面积为0.57亩,但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栏内对坡园地的面积仅记载一个“2”字,而未标明计量单位,且没有标明坡园地的座落四至。陈奕燕户所承包的坡园地面积为0.57亩,是多块地组成的,且不属于开发虾塘的土地四至范围。陈奕燕现耕作的坡园地面积共计0.643亩,其中位于九育堀的坡园地面积为0.2亩,位于红土坎坡的坡园地面积为0.083亩,位于陵子坡的坡园地面积为0.36亩。原审法院认为:营村村民小组将东边行园的坡园地统一规划开发虾塘,发展经济,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造成陈奕燕的青苗损失应适当给予赔偿人民币340元。陈奕燕主张赔偿椰子树26株,三株海棠树及一些木麻皇,还占用其第二轮承包土地承包权0.9亩坡园地开发虾塘,营村村民小组不承认,其又举不出证据,不予采信。陈奕燕要求返还椰子树下的土地,请求无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营村村民小组赔偿陈奕燕椰子树损失34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付清。二、驳回陈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奕燕不服上诉:我原来承包集体的东边行园土地0.9亩,并已于91年-92年先后种上椰子树约30株,诉讼前营村小组推掉20株,诉讼中再砍6株以及三株海棠树及一些木麻皇树。请求赔偿26株椰子树人民币3822元以及三颗海棠树600元,共人民币4422元,返还承包的0.9亩土地归上诉人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营村村小组辩称:上诉人于91-92年种上20株椰子树的土地是符轩开荒来的,后来他分给媳妇陈奕燕经营,东边行园的土地从来没有发包给任何人。第二轮搞土地承包,发包给上诉人的坡园地面积0.57亩,而不0.9亩,且不属于开发虾塘土地范围。推掉椰子树前,我方曾请求上诉人到现场清点,但其拒绝接受。推掉椰子树是20株,不是26株,没有海棠树及木麻皇。考虑其经济困难,愿意在一审判决赔偿34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1200元,负担诉讼费300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东边行园的土地属于营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农民为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自行在该地各自种植一些经济作物。符懋轩也种一些椰子树,后分给其媳妇陈奕燕经营。该地于一九九八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发包给村民经营。二000年六月,营村小组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并征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决定将东边行园的土地开发匙塘,统一安排到各农户养虾。二000年七月,村小组又召开了村民会议并成立了营村开挖虾塘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民推举产生,并确定了青苗赔偿方案,分七个等级,其中五级每株50元,六级每株30元,七级每株10元。村小组通知陈奕燕及其他村民到现场点树,由于陈奕燕不同意交出种植树木的土地,因此拒绝到场参加点树。村小组对陈奕燕的椰子树进行了清点,并将其种植在该地上的树木与其他村民的树木株数及等级一律抄贴公布,根据营村民小组的清点记录,陈奕燕的椰子树有20株,其中五级2株,六级3株,七级15株。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村小组将陈奕燕的椰子树予以推掉,清理出该地。二000年十一月六日,琼海市价格事务所对三株椰树作出了价格评估,结论为出茎30CM的椰树价格为50元/株,未出茎、茎基较大的椰子树价格为30元/株,未出茎、茎基较小的椰子树价格为10元/株。上诉人陈奕燕20株椰子树共人民币340元。陈奕燕提供了琼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农户承包土地基本情况”栏内载明陈奕燕户承包的坡园地面积为0.57亩,但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栏内对坡园地的面积仅记载一个“2”字,而未标明计量单位,且没有标明坡园地的座落四至。陈奕燕所承包的坡园地面积为0.57亩,是多块地组成的,且不属开发虾塘的土地四至范围。陈奕燕现耕作的坡园地面积共计0.643亩,其中位于九诵堀的坡园地面积为0.2亩,位于红土坎坡的坡园地面积为0.083亩,位于陵子坡的坡园地面积为0.36亩。案经本院调解,陈奕燕提出赔偿2200元,诉讼各负担300元,村小组不同意其方案,考虑其经济困难愿意赔偿1200元并负担300元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陈奕燕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琼海市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营村村民小组为了发展高效经济,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取得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将东边行园的坡园地统一规划开发虾塘,其出发点是对村民有利的,但在未经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或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的情况下,将其地上的青苗予以砍掉的挖虾塘作法欠妥,故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到现场清点青苗数字,上诉人拒绝到场也存在错误,其主张赔偿26株椰子树损失人民币3822元,三株海棠树人民币600元及一些木麻皇树的损失,被上诉人对此否定,上诉人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要求赔偿数额也过高,应按价格事务所评估人民币340元为赔偿的依据。被上诉人愿意在340元的基础增加到1200元,本院予以照准。种植椰子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已搞成片开发虾塘养殖,上诉人要求返还无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陈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营村小组应赔偿原告陈奕燕椰子树损失1200元,限于本判决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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