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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秋生诉钟桂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1 00:11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兴民一初字第265号

  原告钟秋生,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社富乡社富村胜利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刘方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2002112298。
  委托代理人谢文章,兴国县社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执业证号:31404011104045。
  被告钟桂生,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社富乡社富村胜利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刘福英(被告之妻),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社富乡社富村胜利村民小组。
  原告钟秋生诉被告钟桂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6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秋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方明、谢文章,被告钟桂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上洞龙内五旦丘分田到户时,由胜利组发包给本组村民陈运松耕种,1997年底陈运松病故,该地自1998年冬开始荒芜,无人承包耕种。胜利组组长黄才发多次征徇先前短期耕种者意愿,他们均表示放弃该地承包经营权,交回组长处理。恰好原告女儿钟财凤已满16周岁,符合进田条件,黄才发找到原告,减免半年“三提五统”费用后,代表小组将田发包给原告耕种,并发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时全组23户农户人人知晓,有18户农户签字表示同意。之后,该地一直由原告经营,并缴纳了1999年下半年至2003年各种费用。2002年9月因圩镇开发征用该地,在测量面积确权时,被告主张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发生纠纷。后经兴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地由被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认为该仲裁超范围受理申请,且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争执地在征用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享有上洞龙内五旦丘的承包经营权。2、2002年12月20日黄才发出具的证明1份,并由村民签字,证实经村、组及18户农户同意由原告承包五旦丘。3、2003年7月9日谢文章向黄才发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因荒抛后,被告丧失了五旦丘承包经营权。4、2003年8月6日刘方明向杨云松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被告丧失承包经营权,社富村委会出具二份证明给被告,未经村委会讨论,程序不合法。5、2003年7月9日谢文章向陈运清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黄才发多次征询被告意见,被告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6、2003年9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份。7、钟秋生及其妻子、儿女常住人口登记卡6份,证实家庭成员状况。8、2001年11月8日社富村委会收钟秋生2001年上交款100元收据1份。9、2002年12月11日社富村委会收钟秋生上交旧欠款1000元(运喜户)收据1份。10、2002年12月11日社富村委会收钟秋生上交旧欠款984.20元收据1份。11、原告交纳2002、2003、2004年农业税完税证收据各1份。12、2001年和2002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各1份。13、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胜利组应交费用摊派表各1份。以上8—13组证据证实原告已交纳争执田的上交款项。14、兴国县人民政府兴府复字(200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15、申请证人陈运清、黄才发、杨云松出庭作证。16、兴国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兴农仲字(2005)1号裁决书1份。
  被告辩称:一、本案诉讼“上洞龙内五旦丘”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答辩人所有。答辩人1982年结婚,1984年生育一小孩,刚好1984年土地调整,依理答辩人可进妻子和小孩二份田。当时只进一份本组陈运松母亲(1983年去世)的坑田(0.50亩),也就是答辩承包证上的大坑内高坎上一丘面积为0.334亩和野塘正坑内一丘面积0.167亩(实际不够一份,本组每份田为0.668亩)。到1998年再次土地调整,答辩人小孩已15岁还没进田,依惯例应进一份洞田。另外,原来(1984年)进这份田只有0.501亩,差0.167亩,答辩人要求进田时本组陈运松病故,他的田就在上洞龙内五旦丘,面积0.834亩(即够进一份0.668亩和补上次进田尚差的0.167亩)。经申请村委会和村小组都同意,村民也无异议。1998年答辩人准备莳晚稻时,被陈运松堂弟陈运清强莳了一半,后经村组做工作,陈运清1999年放弃了强占的一半,以后这份田一直由答辩人承包经营。2000年和2001年该份田的上缴提留也由答辩人承担,到2002年,组长黄才发得知可能会征地,与钟秋生谋划,利用答辩人经营权证还在组长手中之机,涂改土地承包底册,直至被征地,答辩人才知真相。后经仲裁,确认答辩人享有承包经营权。二、被答辩人女儿已年满16岁,符合进田条件与事实不符,依惯例被答辩人早就有责任田。答辩人外出务工,妻子代课,无偿给被答辩人耕种,而由自己承担税费不为法律禁止,并不是答辩人荒芜不耕种。唯有2002年钟秋生交了税费,是用骗取的征地款补交该份税费,是其与黄才发有预谋行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1998年和2000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各1份及2000年9月9日社富村委会给被告的交款通知1份。2、2003年9月1日补签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份。3、2002年11月28日交农业税136.93元完税收据1份。4、2002年11月28日社富村委会收被告旧欠款1947.26元收据1份。5、2003年3月2日社富村委会出具钟桂生交上洞一份责任田1998年至2002年上交情况证明1份。6、2003年9月2日社富村委会出具证明1份,证实“社富村2003年初出具上洞征收土地,原承包金由胜利组钟桂生上交,因当时未经核查农户往来帐,根据组长黄才发盖章所出示证明,后经查实往来帐,该土地承包金由钟桂生负担上交,原出具钟秋生上交证明无效”。7、2003年4月20日社富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钟桂生在第二轮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上已落实上洞龙内五旦丘一丘,经营权属已被该组组长更改,该土地上交费用由钟桂生上交,此责任田应归属钟桂生经营所有。”8、2003年8月3日社富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钟桂生承包耕地面积53312m2,座落在上洞上五旦丘,当时征地未落户名,落在胜利组,征地费24元/ m2,计征地费12794.88元,在2002年11月底由该组组长黄才发领回此款。”9、2005年6月29日黄才发书写证明1份,证明“1998年前共有7份责任田,分别是钟运喜、刘义凤、钟秋生、钟有春、钟春云、钟丙香、钟观秀。”10、2005年6月29日社富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社富村胜利组钟秋生其女钟财芬于1986年9月26日生(有派出所落户通知单为据),其弟钟有春在村户口册上无名(死亡)。”11、2003年3月30日黄才发证明1份,证实“……2000年至2001年该份责任田的统筹费钟桂生已承担。”12、2003年3月23日李忠亿(原社富村支部书记)证明1份,证实胜利组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调整工作于1998年10月全部搞好,钟桂生之女钟晓云按顺序属进田对象,进原属陈运松田一份,并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3、兴国县人民政府兴府复字(200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1、2005年6月14日向黄才发作询问笔录1份。2、2005年7月26日社富村委会出具钟秋生历年旧欠款清单1份。3、2005年7月26日社富村委会出具钟桂生历年旧欠款清单1份。4、2002年12月29日谢连连出具领条1份,领到钟秋生补回给谢连连自留地面积8883m2,价格24元/m2,共计补偿费2132元。5、2003年9月2日社富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社富村胜利组钟秋生交农业税日期为2002.12.11日交。”6、2003年7月2日调查人黄勇向黄才发所作调查笔录1份。7、2003年7月2日调查人黄勇向钟文祖所作调查笔录1份。8、陈运清、胡唐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1份。以上1至8项证据系从兴国县经营管理站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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