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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经济分析(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首先,讨论无因性原则在第一种情况下的适用。我们很容易发现如果应用无因性原则,能够很好的将权利配置给更能体现价值的买受人和第三人,从而促进交易的经济性。因此,这种情况下,无因性理论是可行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第二种情况下,无因性原则能否作到制度风险成本的最小化。风险配置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损失分散。然而通过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比较,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谁更有利于分散风险的问题。因为就单个交易而言,对标的物的买卖具有唯一性,不存在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分担的可能。但是道德风险的原则引导出不同的结果:出卖人比第三人更清楚与买受人合同的重要性,他能够通过严格的考查和谨慎交易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因此,有效率的规定应该是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过去,这被称作哈德里诉巴斯达利规则。当道德风险与风险分散的原则引导出不同的结果,我们必须决定哪种结果更为重要。这涉及到有关风险配置的第三个因素-逆向选择。请再次思考我们的论证:第三人不知道上手合同无效的原因,同时也无法对其产生任何的影响,他只知道自己交易的价格,应该说他的交易风险已经通过价格承担了。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再将上手交易的风险强加给第三人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向了同一个方向。作为一个普遍性的规则:对交易的部分过程具有控制能力的一方处于防止损失发生和预测风险的有利位置。顺理成章,一个有效率的交易,应当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分配给对“事故”有控制能力的一方,而这一方,正是我们上面论述到的出卖人。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便可以扫清无因性原则最大的障碍-与其说是对出卖人的不公平,不如说是对整个交易制度的维护。是为了减少整个制度的风险成本,达到交易体系总体的有效率。

  另外补充一点,我们讨论的前提是第三人正常情况下无法了解风险的存在。这就排除了第三人恶意的情况。然而现实生活中,第三人的恶意是存在的,但这种“恶意”与善意取得中的“恶意”却有所区别。因此,如果采用善意取得由自己证明善意的方式,必将加大交易中的成本。这不仅体现为第三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更来源于它并不能带给交易效益。因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同,严格的善意证明能够遏制本身情况的产生,但一旦运用到交易中来,情况的变化使其得不偿失。上手交易的瑕疵,受第三人的影响是有限的,严格的善意证明责任并不足以产生减少上手问题的效果。因此,我们提出自己的方案,引进一个推定善意的做法,既弥补了无因性原则“善恶不分”的漏洞,又保证了经济的最大化。

  四、补充与结论

  在完成论证后,我们发现上述所有论述,在试图通过经济效率证明物权行为理论可行性的同时,存在着自己的局限:第一,它假设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因而排除了用一些非结果性的标准,如正义来判断法律规则的可能性。第二,它假设对法律规则作用于人的结果进行评价时,正确的价值是体现于这个人的行动中,至于胰岛素和海洛因的价值则无区别。第三,它假设将不同人的估价组合在一起时,正确的衡量标准是支付意愿,即一项某人愿意付10元获得的收益与另一某人愿意去付10元避免的事情是对等的。但是我们大多数人认为,与一些更基本的标准如幸福相比,1元对某些人比对另一些人价值更高-对穷人的价值比对富人更高,对物质主义者的价值比对禁欲者更高。[26]

  与其断言这是判断法律规则的完美标准,不如说是可供选择的最好标准。首先,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会发现正义和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原则正好符合那些根据我们的观察是有效率的原则。这意味着一种推断,即我们所称的那些正义的原则可能实际上就是产生有效率的结果所需的各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通过行为来判定价值并不总是正确的,但是也很难有更好的办法。如果一个事务对我的价值不是通过我的行为来判定,那它一定通过他人的行为来确定。事物本身没有价值,它只有在人们不断的追逐中才展现出自己的魅力。第三,对于最严厉的批评:忽略了1元的价值对于一些人来说更高于另一些人。马歇尔的回答是,大多数经济学问题涉及大量的、复杂的人群的成本和利益,因而金钱的价值对于个人的差异很可能达到一个平均量。[27]咋一看,这一论证无法适用于法律,大家可能认为法律一些有利于富人,一些有利于穷人。但如果大多数法律问题最终涉及效率问题,而不是对收益的分配,那么设计法律时使效益最大化将是使幸福/快乐最大化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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