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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分析(上)(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英美国家财产法的发展也面临同样的困境,从1937年起,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放弃了为防止立法机关干预财产权而确立的所有手段。尽管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但实际上“公用”一词长期被界定得如此宽泛,几乎对征用不能构成任何限制。同时,在决定政府是否为了公共目的而行使其土地征用权的问题上,司法机关的作用是很有限的。[31]除了征收以外,政府对财产权进行干预还可通过履行警察权(Poice power)、城市规划来实现。早期警察权要受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限制(这条修正案也适用于州政府),在本世纪30年代末以前,联邦法院一方面要限制,另一方面又要扶持州政府的权力以对抗联邦政府。但在罗斯福对联邦司法系统发动攻击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主动退却,暂时放弃了“实质性正当程序规则”,允许政府对经济进行更大程度的干预。[32]就政府的城市规划权而言,此种权利在本世纪20年代得到法院的充分肯定,规划权的确立使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很大削弱,并且目前规划权仍有膨胀的趋势。

  上述财产权公法化趋势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私人领域的财产权作为一个坚固的堡垒已经被公共权力打破。“在所有西方国家,包括房屋在内的社团、商业的和工业的财产,正日益受行政法的调整,而个人所有者未经政府的许可,则几乎不能种植一棵树或扩建他的厨房。”[33]在此前提下,伯尔曼认为,16世纪全部法律的公法与私法之分不得不让位于庞德本世纪在30年代中期所倡导的“新封建主义”,即通过“新封建主义”这一超越法律范畴分类的法律体系,可以容纳多元的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协调相互的冲突。[34]公法、私法的划分在英美法系里逐渐被视为过时的东西,学术界在缺乏将法律结构系统化的工具时,往往只能通过一种原始的实用主义来证明各个规则和判决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另一现象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领域中私营化和自由主义的扩张,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遭到冲击,主张放任主义的古典经济学观点又重新抬头。因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又将有所加强。如英国在60年代以后,对于政府警察权力加以限制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又有所复活。因此,法律在政府权力干预和公民财产权上总是进行着权衡。与此相反的是,以前由公法强制的法律关系现在也越来越具有私法性质,如当代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使结婚和离婚日益成为主要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实际上已受到削弱。同时,国家以私人身份参与民事流转也大大增加。在公法和私法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形下,20世纪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逐渐松散,“而越来越被视为一盘大杂烩、一大堆只能是由共同的‘技术’联结起来的支离破碎的特殊判决和彼此冲突的规则。旧的超然法已被放弃并被一种玩世不恭的哲学所取代。”[35]

  当代私法和公法领域的互相渗透在理论上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公法和私法是不是一个在价值层面上具有永久意义的划分?这种划分作为法律的一种分类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如不然,这种分类究竟在哪个层面上具有相应的意义?很显然,如果公法和私法是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对立概念,那么由于两者本质差别的存在便很难相互兼容,正如其他法律分类,如民法和刑法,至今我们也未听到“民法刑法化”或“刑法民法化”之类的表述,因为两者的界限是明确的,且不太可能超越。公法和私法在当代的有机融合使我们意识到这种分类只是一种在同一前提下而作出的某种划分,并没有制度上的界限为其立足点。探讨这一问题必须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证。

  (二)私权与公权对立的理论诘难

  近代私法体系是以私人权利为线索,私法营造了个人的自由领域,从而与国家权力相对抗。其中,财产权是个人主义的基础。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William pitt)在一次演讲中指出,对穷苦人而言,其寒舍也可以对抗国王的权威。风雨可以动摇他的寒舍,但英王却不能踏入这座房屋,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入这间已经破损了门槛的破房子。[36]事实上,个人财产权是近代宪 政民主的基石,也是人格尊严的基础,“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要在眼前。”[37]从这个角度出发,早期美国人意识到法律的首要目标便是维护财产权,甚至认为建立共和国便是为了确立财产权的最高地位,因为如果个人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便没有实际的内容。[38]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权至少在近两个世纪是作为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界限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利划定了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的界限。近现代学者正是基于个人与政府的对立自然而然地把法律划分公法和私法。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概括而言,私法可被界定为整个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原则和规则的一部分,它包括调整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家或其机关不享有因作为国家的机构而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权的情况下,国家或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公法则是指除了前面所举的特殊情况外,“与国家、有组织的政治社会、政府及其组织和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利、权力和豁免、职责和责任相关的原则和规则。”[39]亦即政府和个人被人为撕裂开来,从而相应地将法律也进行了人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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