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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9)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旦承包经营权实行转让测很难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做出限制,转让本身将形成一个市场,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是不可能做出严格限定的,否则就不存在真正的转让。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受让的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我认为,受让主体的身份要求必然造成农地流转的封闭性,使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平等地进入真正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市场,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自由转让,也不能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

    在当前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还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加快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由于广大农民负担过重,税费不合理,从而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因为,一方面,如果在流转后由受让人承担过重的税费至让人将难以接受。同时,发包人也因为害怕流转后税费落空而有可能对流转进行干预。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的税费不一致,这就使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缺乏一个较为合理、公平的价值评价标准,从而也对流转制造了障碍。所以推行流转制度,就必须加快税费改革的步代。

    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流转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土地依然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它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而事实上成为了生活资料。因此,要真正实现流转就必须在减轻农民税负的同时,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村一级落实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农民离开土地后因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要完善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如前所述,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承包经营权都需要登记,但如林业承包经营权等确实需要登记。就整个承包经营权来说,都需要有关机关进行权利的记载并通过一定的权利证书表现出来。在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后,通过权利证书确认承包经营权更为重要。权利证书应当详细、明确地表现出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等情况,否则将会引起一些混乱,也不利于切实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第四,要明确转让的期限。关于转让的期限,我认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法律上很难对转让的具体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转让的方式各不相同,期限的长短也不应该完全一样,例如承包经营权的全部转让与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相比较,转包的期限明显要比转让的期限短。但物权法可以规定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过长,则可以通过办理登记,取得物权效力。而如果期限较短(如10年以下),则没有必要作为物权来考虑。

    总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牟措对推进农村的市场化、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l]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1995,(3)

    [2]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09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14

    [4]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制度——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J]法学研究,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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