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参见《苏俄民法典》第52条;《保加利亚财产法》第2条;《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2编等。
②2001年物权法立法会议期间,某法官所讲的一个案例对此特别有说服力。我国某地区一个国有企业向埃及出口羊肉,因羊肉上没有阿訇所作的标志,被埃及方面视为不洁之物而扔进大海。随即埃及方面向我国该出口企业索赔,被我国该出口企业拒绝。埃及方面即请求埃及法院将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巨型集装箱货轮扣押。埃及法院扣押我国远洋运输公司货轮的理由是,该羊肉出口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也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学者的解释,这两个企业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这两个企业是一个所有权人名义下的财产。既然如此,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用来承担羊肉出口企业的责任。该案例说明,我国自以为能够自圆其说的“国家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在国际上寸步难行。
③参见孙宪忠:《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载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1页以下。
④在此以媒体广泛报道的《毛主席去安源》这幅油画的归属问题为例。在中国革命博物馆将该油画返还给作者若干年后,作者将这幅画拍卖,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高价获得。后中国革命博物馆方面提出,此画属于国家所有权的财产,应该返还博物馆。期间经历多次诉讼,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由于建设银行是国有企业,此画现在建设银行,国家所有权没有受到损害,博物馆方面的请求被驳回(关于此案的情况,请参见2002年6月19日新华社的消息)。这一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揭示了真正的所有权人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也说明了“国家所有权”在此是多么不实事求是。
⑤参见孙宪忠:《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⑥2001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联合组织的物权法研讨会上,德国方面的专家介绍,目前德国的总有所有权只有德国与瑞士边界附近的一小块牧场保留了这种权利形式。
⑦所谓入渔权,即渔民加入一个拥有渔业权的渔会,即可以在指定的渔场捕鱼的权利。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渔业法”第16—20条。
⑧参见《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年第2版,第330页;《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14页以下;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1998年版,第407页。
⑨参见[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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