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在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在同一客体上,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主义”。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在实践中的一些共有关系里,在同一物上,就所有权而言,也只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个独立所有权;在债的关系里,则允许存在数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成立同一内容的债权的情况。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二、物权有顺序性,债权无顺序性。在同一物上成立物权时,以其成立的先后决定其顺序,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如:在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

  四、物权和债的效力比较

  (一)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特殊法律效力。债的效力是指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或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1. 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前述的“一物一权主义”。但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并非是什么物权都相互排斥。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数个物权可以并存于同一物:A、数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B、所有权与他物权;C、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如某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在同一物上并存。

  2.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较强效力的权利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实现。它又分为:A、对债权的优先权;B、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指与财产及其所有人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物权相互间的效力,一般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3.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标的物无论在谁控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主要表现为:A、无权处分人将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物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返还;B、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物权追及权是相对的,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设置了若干限制。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二)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的请求力和保持力、债的强制执行力两个方面。

  1. 债的请求力和保持力是指债权人可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保持因债务履行而取得的利益。而债务人依此效力,有义务正确履行债务。当债权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对其债务进行保护。

  2. 债的强制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强制其履行。或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当或迟延履行时,债务人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在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的比较中,最简单的认识就是“物权优于债权”。如甲将某一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如甲、丙的合同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依合同成立在先的债权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又如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和别除权,分别规定了当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所有人取回;在债务人财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径行行使。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债权”。

  但是,物权相对于债的优先权也有例外。即民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纵然租赁物发生了所有权的合法转移,但其租赁关系对租赁物的受让人依然有效。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移转时,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使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产生了对抗物权的转移的效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