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同时,随着人们对交易安全的需要,某些债权也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物权的效力。如上述的租赁权,就可以视为租赁权获得了一般情况下只有物权才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又如:因债权无排他性,导致了同一内容的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且其间没有先后顺序。那么,某一债权人为使其债权产生排他性的效力,采取了设置担保物权的手段。意即其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排他的物权性质。成为一种“相对的绝对权”。对这种情况,学界一般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五、结语
在上面短短的篇辐里,笔者就物权与债的一些具体情况、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进行了简单的罗列与比较。在更多的细节上,还有待作出进一步的深入的探索。在我国民法的体系中,无论是物权,还是债,都有着深广而丰富的蕴含;二者和我们的经济生活,也有着随处可见的密切关联。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深入地研究它们,熟练地掌握它们,灵活地运用它们,这样,才能让有关物权和债的有关法学理论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最终实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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