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本文以二审审议稿为蓝本,针对其总则编进行评析。在肯定其主要特色的同时指出立法的缺陷,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物权 物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一物一权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确定权利的归属和利用,而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物权法的地位更加突出。自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已出现多个物权法草案,但由于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得我国物权法迟迟没有出台。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该物权法由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编共二十二章构成。物权法内容之博大精深,笔者无力一一论及,本文仅谈谈自己对二审审议稿之总则编的一点初浅认识。
一、 物权法设立总则编的理论基础
关于物权法总则的设立,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各异。《日本民法典》设有物权法总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设有通则,《瑞士民法典》形式上无物权法总则,但其在"所有权"一章中已就物权整体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德国民法典》未设物权法总则,究其原因,是其在法典第一编总则中已有一定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总则?总则,顾名思义,即是对其统辖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总体的概括的规定,其根本特点是具有统领整个法律领域的涵盖性。[1]总则性立法使法律制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也为各种制度的成长提供弹性空间,利于维持法的稳定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分编通过方式,在不存在民法典的情况下,独立的物权法中不能没有总则,总则规定物权的最基本规则和根本制度,是对该法律领域的共性的规定,分则是对具体制度个性的规定,物权法总则的设立使物权法更富有体系性。总则的设立,使物权法的基本结构具有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特性。总则是对分则的概括和抽象,总则为分则的立法提供标准, 分则是对总则的遵循,是对总则制度的支持,使得整个物权法体系具有逻辑合理性。
在德国民法中,在法典未规定物权法的总则性内容的情况下,民法学著述却均阐述了物权法的总则性内容。这些总则性内容,包括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规则、以及物权的保护等。这一点其实和我国大陆、台湾、日本等地的民法学著述是一样的。因此,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法的总则性内容是符合法理的。[2]总则性立法是大陆法的立法惯例,该惯例根源于通过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之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实务需要。[3]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秉承大陆法传统,故有制定有关一般物权范畴的物权法的总则性规范内容的必要。同时,为防止过分强调总则性立法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合法理由,必须严格限制总则立法的范围。
物权法总则的根本特性决定了其内容必须严格界定,总则规定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其内容必须适用于所有的物权法律制度,对于专属于某些具体制度的内容则应在分则中加以规定。物权法的总则,涉及的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规定物权法总则就是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立法的宗旨、物及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原则、物权的行使、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及物权的保护。
二、 物权法总则编的主要特色
我国物权法二次审议稿(后简称物权法)设立了总则编,三章共43条。体系结构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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