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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法律应明确规定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我国长期存在人地矛盾,人口多、耕地少,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土地资源严重不足。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国家的多部法律都有耕地保护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防止土地多次流转后改变了农用用途,造成耕地的流失或者破坏。 “二审稿”中却没有规定此种限制是一个失误。我认为土地的流转必须强调这一点,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流转方式,均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制

    因为土地的特殊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区别,其运作程序较复杂,需要相应的服务机构。但是,我国农村土地一切服务工作都由集体经济组织越俎代庖,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合法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有必要建立独立与集体和土地使用者之外地中介服务机构。初步设想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使土地交易所;第二类使土地评估事务所;第三类使土地银行或土地融资就构[7].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阻碍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原因是,作为生产资料的农村土地在我国特殊国情下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阻碍了土地的流转。我国的城乡二元制度导致了农民再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不得不视土地为生存之本,农地负担起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功能;已经进入城镇并且有了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因为户籍问题仍然享受不到同城镇居民一样地待遇,始终存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原籍承包的土地和房产成为生活的最后保障线,宁可抛荒也不愿转让。为了剥离农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必须建立农地社会保障替代体系,使农户在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尽管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也只有这样,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通过设定农村就业保险和农村人口养老保险来实现对农地福利保障功能。保险要面向全部村民(指具有本社户籍,在本社区就业或在本社区外就业未满五年的劳动适龄人口和老年人口,民政部门确定的有福对象和救济对象不包含在内;计划生育外人口不包含在内),基金来自社区向承租体的村民收取的地租基金,专款专用,可存入银行,也可委托专门的机构管理和运作,社区土地所有权主体负责福利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并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8].

    注释:

    [1]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A].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武进锋。农地制度创新与中国物权立法[A].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张德扬。广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与形式[A]. 南方农村,2004(2)。

    [5]刘莹。浅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D].中国私法网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李明秋,王宝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305.

    [8]同上,307.

 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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