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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构建我国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当代社会的财产问题,事实上已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这样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活动的日益普遍,使财产归属对财产利用的支配力日趋减弱,财产利用逐渐回归其本身的客观属性并表现出独立的实际价值。我国的物权制度应当体现这两种基本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从而客观地反映当代中国的财产关系。关于财产归属,现有的人类法律已有比较丰富的内容,以所有表述财产归属状态,以所有权表示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人类法律文化中最优秀的成果之一。对此,我国民法无疑已加以较好地吸收。然而,对财产利用主要是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我国欠缺完整的财产利用法律制度。我国应有一套适合时代要求的财产利用制度,而在探讨和建立我国的财产利用制度过程中,大陆法系占有制度无疑可以在经过深刻改造而为我国民法所用。因为罗马法时代的“占有”一词,在表述财产利用的事实基础即可“实际拥有”上已形成共识,而且大陆法系自古以来的占有理论和实践也有许多合理内容,如占有权尽管在大陆法系的概念上还不是用于实体权利,但它是占有事实某种法律性质和效力的一个比较准确的表述,与所有权表述所有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可谓异曲同工。因此,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由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构成。所有和所有权表述前者,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制度反映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中的所有人与一切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占有和占有权表述后者,由此产生的占有权制度反映和调整占有人与一切非占有人尤其是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占有制度才能反映和表述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事实、性质和效力,并成为我国民法中物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1.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中国物权立法机制,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

    没有占有制度的物权法是欠缺的、不完整的。罗马十二表法把所有权和占有共同规定在第六表中。法国民法典有关占有的规定散见在各有关章节中。德国、日本民法典中的占有、占有权独立成章。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所不能囊括的:一是当占有没有本权支持时,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出发,必须通过先占、交付、时效取得制度,使占有获得法律上的保护,这是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都无法发挥作用的;二是当占有侵犯本权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占有人获得本权,这同样是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所无法发挥作用的;三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权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与利用的程度,也使传统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感到无能为力。

    2.建立占有制度,使占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充分发挥其对物的利用的保护功能,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的保护不足,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罗马法与法国民法的占有只是所有权取得、存在与推定的特定方式。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将占有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以人以外的一切民事主体,从而使占有从所有权领域解放出来。占有除了被用于推定所有权存在和确认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外,更多地被用以处理占有人与除所有人以外的一切非占有人之间的关系。[8]这正是物权法从以物的所有为核心到以物的利用为重心的转化。到了当代,生产的高度社会化有力地冲击着传统的物权制度与物权理论。对物的占有已发展到可以其占有权利排斥对物的所有,占有不仅是一种对物的管领的事实状态,而且是对物的管领的权利状态。如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有权与公民法人财产权,人们往往无法说清法人财产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能认识到,公司法人制度下的占有已是一种高度独立的权利,那么就不必囿于所有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原则而无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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