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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3.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我国在摒弃旧的物权体系的同时,从中移植一些我国欠缺的制度。

    这表现在: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占有制度的创立。按占有制度之规定,当转让人无权转让他人之物时,基于占有效力,善意受让人之第三人可取得受让物之物权。迄今为止,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与占有制度的欠缺是不无关系的。第二,取得时效的建立离不开占有制度。目前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制度,这就导致了利用他人财产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基于何种理由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的问题。可见,设立取得时效不单单是时效制度的要求,也是占有效力使然。基于上述理由,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完全独立于所有权制度的占有制度是我国超越大陆法系对占有的错位的必然。

    4.建立占有制度,可以为占有诉权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树立我国对法律秩序尊重的观念。

    在罗马法时期,占有就受大法官令状的保护。“权利”的要素一为利益,一为法律的保障。[9]而对权利保障的最终方式只能是诉讼保护,对权利实行诉讼保护,就必须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因此,占有制度还要明确界定占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独立的占有制度,占有人的权利就无法上升为法律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诉讼保障。完整的占有制度的建立可使占有的保护有法律程序可依,从而增强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三)如何构建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

    构建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应明确以下几点:

    1.理念的转变。注重财产利用的思想和理念,形成占有及占有权的法律功能,负载其对物的利用的效率价值,以弥补我国相应的法律与先进国家的差距。我国传统民法继承了西方国家以个体价值为本位的观念,注重对静态的私权的保护,主要是所有权的保护,这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阶段尚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我国法律与国际日益接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相应的理念也应有一个飞跃,既要注重所有权的保护,又应鼓励对非所有权财产的合法的有效率的利用。在理论和观念上正确认识所有和占有之间的关系,尊重财产的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要兼顾现代社会财产利用的效率性,以求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给占有以一定的制度空间并加以完善是符合这样一种理念的。

    2.制度基础的建立。占有制度的具体立法主要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日本、瑞士的民法,吸收它们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制订占有法律制度的基础。

    3.制度发展的创新。因为法律变化的实质是排除财产权的垄断、加强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方面的竞争机制,所以,我国在建立占有制度时,在保持大陆法系处理法律问题的严谨周密的同时,还应当吸收英美法系灵活务实的作风。就如第1点“理念的转变”所述,应注重对物的使用效率,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物的使用权制度,赋予其社会功能,既可用我国现有的经济法的操作手法,以社会价值为本位建立物之使用权制度,且有时可超越物的所有权人而对物以所有的意思行使权利。不过,这类制度的建立需要同时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法。占有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经由罗马法的创立,法国、德国、日本等民法先进国家的发展,已日臻完善,不过在实践应用中分歧仍很大。占有制度在我国各类法律中已有所体现,并已成为物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弥补我国民事立法的缺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均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潮流,并与世界各国的立法接轨,我国正在吸收各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物权法,除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外,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广西大学的孟勤国教授等一批学者也提出了《物权法草案》。无论哪个草案,均规定了占有制度,只是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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