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电影院看电影,影院会告诉你,不能自带饮料食品,如果需要,只能在影院内购买。记者采访发现,就是这样一个我们习以为常的规定,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权。
西安市民刘女士几天前去西安南郊一家影院看电影,本来是一个令人兴致勃勃的事情,到最后却弄得扫兴而归。
刘女士:当时在外面买了一袋爆米花,两桶饮料,在检票的时候,电影院的人说,爆米花和饮料都不能带进去,还说,他们商店有卖饮料和爆米花的,为什么带的不行,要买他们那的?
刘女士到影院的商店询问价格,一瓶在外边商店卖3块钱的茶饮料,在这里要价是6块钱,就连纯净水也要五块钱一瓶。
刘女士最终和她老公既没有带进去自己买的饮料和爆米花,也不愿意买影院的高价东西,只好空手进去。
第二次,"有了经验"的刘女士就自己在外面买了一瓶饮料,装进提包里,谁知道又被发现了。
刘女士:检票的时候人家要看包呢。一看我包里的水,人家说,你这水不能带。我就说,这水是他们那的。人家一看,拿了一个贴他们标签的(水)说,我们这水都有这签,你这不是我们的水,不能带。
刘女士这才发现,影院为了防止顾客自带饮品,给影院商店卖的饮品包装上都贴上了标签,来和外面的区分。看来,这排外的工作做的是相当到位。
刘女士: 我感觉,这种行为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呢,强迫消费者买他们贵的东西,看电影的地方嘛,卖水,饮料酒是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嘛,你卖那么贵。
像刘女士遇到的这种事情,在西安各大影院都存在,有些影院甚至在很醒目的地方贴出禁止自带饮料的标识。安全是一个普遍的借口,具体说来是这样: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消费。所以消费者只能购买那些所谓的经过影院"检查过"的食品饮料进场,这些"检查过"的就是高价的。
对于这样的理由,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文喜律师认为,安全是"莫须有"的理由。
律师:安全这方面有点太宽泛了,比如说,我携带了一瓶矿泉水或者饮料,从安全角度说,我不知道这会带来什么安全隐患,这让人不可理解,比如我在外面买了爆米花,这爆米花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什么隐患?它这个理由太牵强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理由而已。在"安全"这个理由的庇护下,消费者只好用数倍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钱购买影院里销售的所谓的"安全"食品饮料,影院内部的商店则利用影院这一垄断性规定,赚取高额的利润。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律师李文喜: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它这种告示实际上是一种格式的合同,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合同法来说,这种格式条款是一种无效条款。
在这里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果断地拿起消法武器,主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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