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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维权男子”再递“操”字诉状
www.110.com 2010-09-17 17:14

  ■脏字状追踪

  “今年2月,37岁的潮州男子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再次败诉,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深圳福田法院认为受辱,遂于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15日。获释后,陈书伟又递交了5份含“操”字上诉状。”

    ■事件 

    诉状粗俗惹怒法院 

    福田法院有关负责人在12日的新闻媒体记者见面会上介绍,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书伟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陈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对这一要求,法院未予以准许。陈书伟于2008年11月27日,向该批案件承办法官邮寄了一份标题为“你不给我说法我会给你说法”的信件。 

    该系列案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一审判决陈书伟败诉。陈书伟于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5个案件“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福田法院认为,这种粗俗行为是对法院接收上诉状每一个环节工作人员的侮辱。鉴于陈书伟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语言,且无悔改之意,福田法院以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为由,对其实施“自4月23日起至5月8日止”拘留15天的处罚。 

    ■前因 

    告通信业霸王条款 

    陈书伟说,从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公关”下,福田区法院针对他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时间裁定不予立案,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为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区人大、福田区政法委、福田区法院、福田区纪委、福田区检察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纪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下,2006年3月才恢复了他的诉讼权。恢复诉讼权后他把一年多来某电信运营商近百个违规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说,提出的通信行业的有关“霸王条款”、消费陷阱、垃圾短信、违法收费问题,都得到了行政机关和社会认同,企业进行了整改。

    陈书伟还曾写下13万字的小册子用来“指导”消费者,他说,某电信运营商对此发布了《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广东某电信运营商发出《关于应对反黑申诉联盟投诉指南手册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门,监控陈书伟,通过“控制、引导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等途径,封杀“团诉通信运营商的计划”。 

    频输官司疑有猫腻 

    陈书伟的代理人曾照兴说,2008年年底,陈书伟发现了当地某通信公司若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投诉无果后陈准备作最后一次公益诉讼。陈书伟说,虽然证据确凿,当地通信公司进行了整改,但他还是败诉了。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 

    “福田法院判下来的案件有十多个,清一色驳回。我认为其中的5个案件对社会对我都比较重要,不希望这5个案件的判决生效,从而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陈书伟说,福田法院先是剥夺他的诉讼权,接着又判他败诉,后维持原判。他要求两级法院判后释疑,但都不被理睬。“如何把我的愤怒表达出来呢?我这时想到一个字‘操’。” 

    陈书伟称,当时他设想会有两种后果:一是福田法院不移交上诉状,会通知三大通信公司配合他们报复他,以解心头之气;二是把他拘留。第一种结果无所谓,本来的现实就是这样,他们生气才能明白他的愤怒。第二种结果也无所谓,他说,在2006年就被福田法院威胁要拘留。 

    ■进展 

    一字不改继续上诉 

    5月8日,陈书伟被释放。11日下午,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复决字第1-5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如果区法院认为被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他们就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 

    他12日告诉记者,5月7日他在看守所时就被送达了上诉通知书,并于5月11日交纳了二审的诉讼费,深圳中院已经受理了这5宗上诉,而他并没有对上诉状进行修改。 

    而对陈书伟坚持在上诉状中不改“操”字的申诉行为,福田法院称,将依法行事进行诉讼审核,不会因此剥夺其上诉权利。 

    据《大河报》《深圳商报》 

    《信息时报》报道

    ■被驳回的案件 

    3281号案件:联通公司规定交费必须交纳最低30元。(陈书伟称,工商局已确认此规定违法) 

    3282号案件:要求联通公司必须提供两年收费清单给用户,因为提供收费清单是联通公司的义务,诉讼时效是两年。 

    137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其收费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作为唯一的计费依据。陈书伟认为由电信给他提供的依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个规定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 

    138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不得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复,运营商应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垃圾短信和杜绝被乱收信息费的目的。 

    149号案件:联通公司和陈书伟在深圳中院达成和解,其中规定联通公司必须尊重陈的公益行为,但联通公司却发文称他为“著名维权分子”,对其投诉也不给予对等答复。他以联通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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