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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庆维权的民事诉状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原告:西门庆,男,汉族,生于距今六百五十多载的元代末年,职业中药铺老板;原籍住址山东阳谷县衙门西大街甲字1号,后迁至山东东平府清河县(今临清市)府门东大街乙字2号,现住地府大道地狱花园-18层018号。

  诉讼代理人:兰陵笑笑生。

  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临清市人民政府、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冥币100亿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冥币5000万元;

  3.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并在正式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一切影响。

  事实与理由:自元代进士施耐庵于《水浒传》里让俺出生、明代兰陵笑笑生在《金瓶梅》中给俺迁址并大肆演绎本人的风流逸事以来,“西门庆”三字就与“大淫棍”、“大坏蛋”形影不离,俺的臭名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正常人谁也羞于与俺为伍,都怕这个名字玷污了自己的耳目。

  然而,正如俗语所说,山不转水转、人不转运转,最近几年俺却似乎一夜之间成了香饽饽,不但原籍山东聊城市的两个县、市以本人为荣、大打“名牌效应”,就是远在安徽的黄山市徽州区也拉俺认祖归宗,想借此“振兴旅游业”,真叫人大跌眼镜了——

  2003年10月,阳谷县政府投资3400多万元修建狮子楼旅游城,让演员公开表演俺和潘金莲的隐私生活剧;2006年,阳谷县政府投资5600万元,建设了占地1.6万多平方米的“水浒传·金瓶梅文化旅游区”,并在其中的“西门庆故居”用塑像再现俺和潘金莲幽会的情景,悬挂俺与七个妻妾的彩色图像。

  临清市在占地8公顷的“金瓶梅文化旅游区”中建造了王婆茶馆及戏楼等景观,上演《武大捉奸》的剧目;台上台下还可形成互动,观众只要交钱,就能亲身体会俺的奢侈生活,并制成光盘留念。据悉该项目投资约3亿元,年综合收入达6000万元。

  黄山市徽州区有关部门竟然考证出俺是“徽商”,投资2000万元开发“西门庆故里”,并于2006年5月1日对外开放,引得媒体云集,以至于部分景点挂出了“拒绝采访”的牌子……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公民的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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