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出自大连某对外服务公司,律师认为涉嫌侵犯人权
新快报讯 据《半岛晨报》报道,“洁身自爱,不许发生男女关系;不许罢工;不得影响内部团结;若自杀,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接收骨灰,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等等。”以上这些内容不是出自什么道德手册,而是一份出国劳务用工合同上的条款。大连的王小姐就是不小心违反了其中一条“家丑不可外扬”的条款,从而被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并被中介公司罚没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和管理费。
起因
“家丑外扬”影响“国人形象”
2年前王小姐通过中智(大连)对外服务公司介绍赴日打工,约定打工期为3年。前不久,孙小姐因患结核病与日方企业发生了赔偿纠纷,并通过日本劳动部门介入,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赔偿。然而,此后不久,负责送王小姐赴日打工的中介公司却以“不服从管理”为由,提前一年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中介公司给出的“不服从管理”这一理由,王小姐表示并不认同。“他们主要是觉得我找日本的劳动部门维权,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对于王小姐这种说法,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否认。“我们跟王小姐签定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得暴露给外方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方的法律、劳动等部门告发会社。但是,王小姐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该公司一位叫做草田健夫的日籍华人说,“这个王小姐很难管,自私任性、当面撒谎,经常违反纪律,丢尽了中国人的脸面,有损国格和人格,给公司添了很多麻烦,所以我们才要跟她解除合同,并罚她的钱。”
但是,具体到王小姐“如何不服从管理?”这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说:“不服从管理的地方有很多,反正是很严重地影响了‘国人形象’。”
质疑
“最牛合同”涉嫌侵犯人权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了解到,通过该中介公司出国劳务的员工不仅要签下这样一份用工合同,同时还要签下一份保证书,明文要求员工:不得购买、使用手机。不得向租借店租借书、电脑、CD等物品;不得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得捡垃圾破烂;不得给周围的邻居添麻烦;不得擅自洗衣物;不允许谈情说爱;不得进电子弹子机房;在日期间生病或发生工伤,按照日方交纳的保险办理……不能向日方提出赔偿要求等等。
“这样的合同条款,难免有‘霸王条款’之嫌。”昨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陆敬超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王小姐在患病赔偿问题上,寻求日本劳动部门的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合法之举。中介公司以此为缘由,与王小姐解除合同并扣留保证金、管理费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同时,陆敬超还认为,“恋爱是人权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还有使用手机、借书等等,这些权利都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这份用工合同中,严重存在侵犯人权之嫌。”陆敬超希望当事人王小姐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辣评
原味海蛎子:这哪儿还是什么用工合同呀!简直就是一张卖身契。
范不着调:这样的合同拿到外国去,那才是真正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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