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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何兴龙,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渔民新村一巷21号。因本案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同年2月25日被。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志辉,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渔民新村一巷18号。因本案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曾纪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环城路二巷12号。因本案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春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海滨六巷8号。因本案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起二诉(2005)87号书指控被告人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犯走私废物罪,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及辩护人殷建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兴龙以人民币5000元受雇两名陌生男子,伙同被告人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驾驶挂牌为“增城水出1号”的铁质货船,偷运两个箱号为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的集装箱进境。 2005年1月21日11时许,“增城水出1号”货船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水域,被新塘海关缉私人员截获。经查,两个集装箱装载有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彩色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44022.4公斤,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织机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167.6公斤,总计重量47190公斤。该院向本院提交检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而认为被告人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均辩解称不知道接货的地点属于香港水域,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何兴龙的辩护人殷建民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接货的地点属于境内水域还是境外水域,需要进一步查核;被告人何兴龙是初犯,主动退赃,不是货主,认罪态度较好;查获的走私物品价值不高,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何兴龙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兴龙以人民币5000元受雇为他人开船走私货物,纠合了被告人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共同驾驶“增城水出1”货船,将号码为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的两个集装箱偷运入境。当天上午11时许,上述被告人驾驶“增城水出1”货船航行至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水域时,被缉私人员查获,当场缴获集装箱内无任何合法证明文件的废旧彩色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44022.4公斤和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织机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167.6公斤,总计重量47190公斤。

  以上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举证的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记录、过磅查验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5年1月21日11时许,缉私干警在本市番禺区南沙水域,依法对“增城水出1”货船进行检查,发现船上两个集装箱(货柜号分别TEXU5490620、CAXU9837460)装有废旧进口的电视机及电脑散件等物品;船上的船员被告人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均无法提供任何合法证明文件,被当场抓获。经过磅,TEXU5490620集装箱装载的物品净重为 25020公斤,CAXU9837460集装箱装载的物品净重为22170公斤。经清点,其中废旧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织机3167.6公斤;废旧电视机、显示器、传真机44022.4公斤。本案四被告人对相关照片签认在案。

  2、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分所出具的440100/W05E0064号检验证书证实:证据1查获的物品包括彩色电视机、显示器、电脑主机、传真机、无绳电话机、手提CD放音机、功放机、CD机、音箱、手提式手动编织机,总重量为47190公斤,货物无任何包装,外观残旧破损,属固体废物。其中,功放机和手提式手动编织机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为3167.6公斤;其余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量为44022.4公斤。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财物进仓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的“增城水出1”船、集装箱、固体废物以及被告人何兴龙的人民币5000元。

  4、关于“增城水出1”船的资料及证人秦灼辉证言证实:该船原属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村9队秦灼辉个人所有,挂靠增城市水厂供销公司,秦灼辉于 2004年8月将该船转卖给佛山顺德区勒流镇扶闾村委会升平村升平巷4号的廖自文;但廖自文称,其又将该船转手卖给别人,无法提供买主的具体情况。

  5、关于本案四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身份证、出海船民证,证实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何兴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1月20日,两名陌生男子以人民币5000元雇请其开船运货,其则找到何春来、谭志辉、曾纪明,说有人愿意给每人500元佣金,让帮忙开船运货走私,具体货物不清,他们都答应了。次日凌晨,其和同案被告人与那两个男子在外伶仃岛会合,其收取了 5000元人民币,大家坐快艇往东面行驶,半个小时后到达香港水域,登上已停泊在那里的“增城水出1”货船,发现货仓内堆放着两个集装箱;对方走时说,把船开到虎门大桥后自然有人来接应。其与同案人轮流掌舵,至1月21日上午被缉私人员查获。从对方做事诡秘及雇请从香港拉货到大陆的价钱看,其心里明白是走私。

  7、被告人谭志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月20日,何兴龙找到其本人和曾纪明、何春来,说有人出价500元/人请大家开船运货,还说出那么高的价钱开一趟船,肯定不是合法的东西;其与曾纪明、何春来都答应了。次日凌晨,大家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登上“增城水出1”货船,先由何兴龙驾驶,其本人做轮机手,后来被缉私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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