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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1、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该如何处罚?

一般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特定抢劫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10日晚,周雄凯(已死亡)让被告人周保诗召集被告人周保龙、周金多到其姐夫周振学家会合。当晚22时左右,三被告人如约先后来到周振学家,周雄凯对三被告人进行了具体分工,并约定具体的汇合地点,其中被告人周保诗负责回家拿摇橹,被告人周保龙回家拿刀。当晚23时半左右,周雄凯用一塑料编织袋装着枪,周保诗拿着一把摇橹,周保龙带着四把刀和周金多等四人陆续来到周宅村码头。由被告人周保龙、周金多分别解开一条小渔船的前后绳子。四人上船后,周保诗、周金多轮流摇船,小船行至三条相互捆绑着的临高籍渔船(琼临高04062、03111、04063号)停泊的位置时,被告人周保龙将小船绑在琼临高04062号船的船梆上,被告人周保诗拿着两把刀、周保龙、周金多各拿一把刀,由周雄凯带头,四人先后爬上琼临高04062号船。上船后,周雄凯从塑料编织袋内拿出枪,四人冲入驾驶舱,把船长桂盛桃叫醒,周雄凯用枪顶着桂盛桃头部,被告人周保龙和周金多各持一把刀架在桂盛桃的左右肩上,被告人周保诗用两把刀顶着桂盛桃的上腹部,四人将桂盛桃押到机舱后,问船上有几人,桂盛桃说7人。于是周雄凯指使被告人周保诗、周保龙将琼临高04062号船上的所有船员赶到机舱。周雄凯叫桂盛桃拿出钱来,桂盛桃说没钱。周雄凯说下午刚卖完鱼怎么会没钱,桂盛桃说钱在驾驶舱。于是周雄凯和被告人周金多押着桂盛桃到驾驶舱拿钱,被告人周保诗、周保龙留下看守船员。周雄凯和被告人周金多押着桂盛桃到驾驶舱后,从一上衣兜内抢得人民币1200余元及卫星定位导航仪和对讲机各一部。周雄凯把钱放入自己的裤兜内,将卫星定位导航仪和对讲机交给了被告人周金多。随后,两人把桂盛桃等船员关在机舱,并禁止船员出声。而后,四人又冲到琼临高03111号渔船驾驶舱,把该船上船员黄文辉、黄秋勇、黄秋禄父子三人叫醒,押到机舱。周雄凯问黄文辉船上有几名船员,黄文辉说7人。于是周雄凯让被告人周保诗、周保龙将船上的所有船员赶到机舱。周雄凯叫黄文辉拿钱,黄文辉说钱在驾驶舱保险箱里。周雄凯和被告人周金多随即持枪威逼黄文辉到驾驶舱拿钱,让被告人周保诗、周保龙二人留下看守船员。到驾驶舱后黄文辉声称打不开保险箱的锁,并相继让黄秋勇和黄秋禄分别来开锁。当周雄凯押着黄秋勇前往机舱时,黄秋勇趁周雄凯不备,跳入海中呼救。这时渔船上的船员开始反击,有人发动渔船,四人见状四下奔逃。被告人周金多跳上来时的小渔船划船逃走,其在仓促逃跑时将卫星定位导航仪和对讲机扔在04062号船上。被告人周保龙脱下衣服、鞋子,将刀放在船上跳海游走。被告人周保诗跳海后被追赶上来的琼临高04062号船上的船员打伤头部并砍断左手食指,后趁人不备脱逃。周雄凯分别向空中和04062号船驾驶舱开了几枪后,跳海逃走,结果溺水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在干冲东临港的海边发现周雄凯的尸体和一支军用“五·六”式冲锋枪,已上膛子弹一颗、弹匣2个(分别装有28发和7发子弹,其中装有7发子弹的弹匣挂在冲锋枪上)、子弹3发、弹壳8个。1月13日在“琼临高04062”号船上提取弹头一枚,以及被告人周保龙作案时遗留在船上的皮鞋和两把刀具。从该船船长桂盛桃处提取4个弹壳和2颗子弹。1月19日在周雄凯姐姐周雄丹处提取军用“五·六”式冲锋枪用子弹91发。以上物品现均由公安机关收缴保存。公安机关从周雄凯尸体上搜得人民币1081元,已退还受害人桂盛桃。对讲机、卫星定位导航仪现无法找到。案发后,被告人周保龙被抓获。被告人周保诗因作案时被打伤,跑到那大松涛医院治疗,后转躲在昌江县海尾镇其表三姐家。2001年1月16日,被告人周保诗的母亲邱华乾和姐夫“老四”领公安人员到昌江劝其投案时,周保诗已外出。当晚10时许,周保诗外出返回其表三姐家时,拒捕逃跑,致公安人员倒地脸部受伤。同年1月17日凌晨5时,周保诗迫于设卡围捕,在其表三姐、三姐夫陪同下投案。被告人周金多于案发后逃跑,经做家属工作,于2001年2月10日其主动投案。

【审理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诗、周保龙、周金多目无国法,为满足个人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周雄凯的策划下于深夜持枪、刀等凶器到渔船上,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且有持枪、入户严重情节。主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周保诗在共同犯罪中召集他人预谋抢劫,其所起的作用仅次于周雄凯。虽然被告人周保诗是自动投案,但其是在被围捕堵截,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到案的,且在法庭上极力狡辩,推翻前供,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悔罪表现,故而对其不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保龙在抢劫中提供作案工具,并积极参与抢劫,其地位次于被告人周保诗,其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意。被告人周金多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故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保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

  二、被告人周保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周金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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