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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崔海,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6-55-4-601号。1992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1999年5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同年6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尊波、李翔,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模型厂工人,住本市涧西区6-10-2- 501号。1999年5月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继续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尊波、李翔,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青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郊区浅井头村东新街29号。1999年7月1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振中、高宗义,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红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涧西区“丝绸之路”歌舞厅内。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臣、田慧卿,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俊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装备公司工人,住本市涧西区29-13-1- 402号。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阁,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1999)177号书指控被告人崔海、任军、胡青斋、单红伟、石俊峰犯包庇罪,于1999年12月 15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赤炜、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及其辩护人胡尊波、李翔,被告人任军、被告人胡青斋及其辩护人赵振中、被告人单红伟及其辩护人张元臣、被告人石俊峰及其辩护人刘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崔海、任军二人明知崔波(已判刑)、崔涛(已判刑)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多次与崔波、崔涛联系,崔海到其姐家中取出崔波、崔涛的衣服同自己的100元钱交给任军、吕国栋(在逃),让转交给崔波、崔涛。任军、吕国栋在本市涧西区牡丹广场将崔海交的钱物转交给崔波、崔涛,任军将自己的50元钱也交给该二人。次日早上7时许,任军、吕国栋在本市郊区谷水汽车站将崔波、崔涛送上开往新安县的长途汽车潜逃。

  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青斋接到王志敏(已判刑)给其打传呼,并告知其:王志敏和王辉(已判刑)、崔波一起去上海打工,让胡到火车站送,胡因有事未送。199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青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明确告知崔波系“110”重大杀人案的嫌疑人,但胡青斋拒不讲出崔波的去处,隐瞒事实。

  1998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红伟明知崔波、崔涛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员,仍将其租住在本市郊区南村刘家街86号的民房让崔波、崔涛长期居住,并交纳房租,直到崔波、崔涛制造“110”重大杀人案后仍在此潜住。1999年3月,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单红伟,并告知崔波、崔涛系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单红伟一直隐瞒崔波、崔涛在南村居住的事实。

  1999年1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俊峰明知崔波、崔涛是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在洛阳工学院北大门同二个见面,并资助他们50元钱。

  公诉机关认为上列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崔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订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海包庇犯罪情节一般,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胡青斋辩称:公安人员并未告知其崔波系“110”重大杀人案的嫌疑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青斋主观上不知道崔波是犯罪的人,也未作假证明包庇崔波,起诉书认定公安人员明确告知胡青斋波系“110”重大杀人案嫌疑人没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青斋犯包庇罪缺乏构成要件。

  被告人单红伟辩称其没想到崔波、崔涛会在那里(南村刘家街86号其租住的民房)住那么长时间。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红伟犯包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石俊峰辩称,其并不知道崔波、崔涛系负案在逃人员,且50元钱是借给他们的。其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俊峰犯包庇罪证据不足;(二)被告人石俊峰在本案中情节明显轻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崔海、任军二人明知崔波(已判刑)、崔涛(已判刑)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还多次与该二人联系,崔海到本市郊区南村其姐家中取出崔波、崔涛的衣服同自己的100元钱交给任军、吕国栋(在逃),让转交给崔波、崔涛。任军、吕国栋在本市涧西区牡丹广场将崔海所交的钱物转交崔波、崔涛,任军还将自己的50元钱也交给崔波、崔涛。次日早上7时许,任军、吕国栋在本市郊区谷水汽车站将崔波、崔涛送上开往新安县的长途汽车潜逃。

  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青斋接到王志敏(已判刑)给其打的传呼,并告知胡青斋:王志敏和王辉(已判刑)、崔波一起去上海打工,让胡到火车站送,胡青斋因有事未送。199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青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其明知崔波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明确告知其“若知道崔波行踪,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下,仍拒不讲出崔波去处,隐瞒事实。

  1999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红伟明知崔波、崔涛故意伤害他人,仍让二人在其租赁的本市郊区南村刘家街86号民房里居住,并交纳房租,直到崔波、崔涛制造“110”重大杀人抢枪案后仍在此潜住。1999年3月,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单红伟,并告知崔波、崔涛系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单红伟一直隐瞒崔波、崔涛在南村居住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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