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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案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袁宗琪证明,2004年9月9日早上,我吃过早饭,就和张汝泉到原博物馆XXX像那里行了礼,见张正耀在散发传单,我俩看了一下,知道是张汝泉撰写的文章。9月9日前几天,张正耀让张汝泉写了一篇悼念XXX的文章,9月7日早上,张正耀来我家待了一会就走了,张汝泉告诉我,张正耀把他写的文章拿走了并说葛黎英要上网让我帮个忙给葛黎英送去,葛黎英当时就上了网,并把软盘给了我。9月20日张汝泉又去公安机关如实讲了文章是自己写的。2、王景春证明,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去过京广路38号楼,当时有王占清,张正耀,丁长江等人,张正耀说了9日那样进行悼念XXX的活动。9月8日我拿走了 200多张传单,传单本来讲9日发的,但在省博物馆没有见到王占清,也没有发成。传单我不知道是谁写的,传单上的内容和悼念XXX不太合适。3、赵自城证明,2004年9月8日,我接到丁长江的电话,讲有传单让我拿,我到他家拿了300份传单让我到紫荆山XXX像前在9月9目散发,传单的标题是《XXX- -我们永远的领袖》,内容比较反动,传单是张正耀和王占清负责印刷的。4、丁长江证明,2004年9月7日,赵自城叫我下午三点多去郑州市京广路一个四层楼上,有张正耀、王占清、王景春等人。张正耀念了传单,讨论了传单的内容,后又讨论9日去哪祭奠。9月8日上午我到京广路,王占清提了传单过来,张正耀拿了传单,剩下一点我拿走了。当天晚上赵自城来我家拿走了一部分,剩下的31张就存到我家了。题目是(XXX--我们永远的领袖)纪念XXX逝世二十八周年。我也不知道谁印刷,谁编的。5、张华证明,200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3、4点钟,王占清来我印刷厂印刷2000份传单,具体内容我没有看,第二天上午他把传单拿走了。现在知道是攻击党、攻击国家领导人、攻击政府的反动内容。6、李安福证明,2004年9月9日上午8点,我值勤时,发现张正耀在原省博物馆XXX像前散发传单,共111张,题目是“XXX--我们永远的领袖”。7、郭善良、周良的证明与李安福证明基本一致。8、荆惠霞证明,9月9日,见一个高个约60岁老头发传单,我看了一会就回去了,传单题目是“XXX--我们永远的领袖”。9、郭志军证明,2004年9月9日在紫荆山广场XXX像前见一个老头宣讲XXX是如何英明、而今政府如何腐败无能。10、王占清供述,2004年9月7日,在河南省中医院门口,张正耀把文章“XXX--我们永远的领袖”给我,并给了我一百元钱,让我复印2000份。我就到郑州市西耿河张恒礼印刷厂印了2000份,然后去京广北路学习班大家一起讨论传单内容。9月 8日上午我把传单拿回来给了王景春300份,给了丁长江一些,其余的都给了张正耀了。我自已留了三、四十份。9月9日中午,我就在郑州市伊河路附近散发了传单。后听说张正耀被抓走了。11、葛黎英证明,2002年7月份,我见到周秀宝写的《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这篇文章,我准备将文章印6000份,见谁给谁;2004年9月9日前,我和张正耀觉得应该写一篇纪念XXX的文章,就找张纤夫写。9月7日早上,张正耀拿一篇文章回来,上午9点,张纤夫老伴将文章软盘给我,我将文章粘贴在XXX旗帜网站的旗帜论坛上,9月8目张正耀把印好的文章拿回来有一、二千份。9月9日张正耀发传单去了,后被抓获。12、苏建花证明,一女顾客(指葛黎英)于2002年7月7日下午,将《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拿来准备印刷6000份,付1000元。7月8日看样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13、公安人员证明了提取“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复印件的经过以及提取“XXX--我们永远的领袖”传单的经过。14、张正耀在XXX像前散发传单的照片在卷佐证。15、张正耀供述:2002年的一天,葛黎英去华山路印周秀宝的文章《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一一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我看了文章,还可以,葛黎英去印文章我是知道的;2004年9月份,XXX纪念日快到了想写点东西。9月5日,我找了张汝泉让他写点文章,歌颂XXX时代光辉成就,联系实际情况,反映我们工人阶级的悲惨现状、反腐败、反复辟等内容,并告知了张汝泉此文章将在2004年9月9日在XXX像前散发。2004年9月6日,张纤夫把文章写好。9月7日上午,我约王占清在省中医院见面,给他一百元,让他印2000份。9月8日,王占清将传单交给我。9月9日我们到原博物馆XXX像前悼念XXX散发传单时被抓获。传单批判了XXX、 XXX20多年执行修正主义路线给我们的党、给我们的人民、国家、广大劳动群众造成了灾难。16.张汝泉供述,2002年7月,周秀宝给我寄来了《党的十六大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战斗任务—关于召开党的十六大几个重大问题的严正声明》,我认为写的很好,并复印一份为自己批画使用,我让张正耀看了,他便拿了一份回家了,过了一、两天,听说葛黎英被抓了,我便把文章销毁了;2004年9月5日晚上,张正耀找我写传单,内容是歌颂XXX、反映工人阶级的悲惨现状和反腐败、反复辟的内容,并称不连累我。9月6日,我让张正耀来拿文章。9月7日早上8点,张正耀将文章拿走,9点,我让老伴将软盘给葛黎英送去。9月9 日,张正耀被抓了。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共同预谋,故意捏造事实并以文字形式在互联网上、人群中公然大肆散发,肆意贬损原国家领导人XXX的人格,抵毁其名誉,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主观上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行为,只是表达思想观点的方式而已,经查被告人张正耀、张汝泉明知文章的内容、措辞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表述,却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其两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置事实于不顾,凭空捏造事实,公然以传单形式在互联网上、人群中大肆散布,恶意贬损XXX的人格和名誉,造成大量群众在本市繁华地段聚集,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两被告人散发传单的内容和措辞并非是正当表达其思想观点的形式,2002年被告人张正耀之妻葛黎英曾因准备散发诽谤文章,两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查处,其已明知散发传单的形式违法,却仍然为之,故对此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案不适用公诉程序的意见,经查,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散发传单300 余份不准确的意见,经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汝泉的辩护人辩称,张汝泉没有散发的行为,也不知被告人张正耀散发,经查,本案既有同案人张正耀供述已告知了张汝泉将在2004年9月9日在XXX像前散发,且有被告人张汝泉本人供述及其爱人袁宗琪证明送去文章c盘让葛黎英上网用,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汝泉已明知,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李小玲﹑段军剑提出的诽谤罪只能对在世的自然人实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两被告人事先通谋在中,分工明确,行为积极,均为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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