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资料应属于商业秘密(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本案患者资料具有利益性。患者在原告处就诊显而易见能为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这份患者资料使得患者到原告的医院去就诊,而被告将这份患者资料带走后,使得绝大多数的病人离开了原来的诊所。因此,利益性是显而易见的。
3、 虽然林某是靠自身的技术水平赢得了患者的信任。如果其变换工作,患者自觉的跟随其到新单位看病,这就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在本案中,患者是受到 了林某等人的引诱而离开了原来看病的诊所,林某是出于竞争的目的故意在其离开诊所时拉走顾客,主观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因此,应该认定林某具有一定 的过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患者资料应属于商业秘密。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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