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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窃取的钱财带出院外时被抓是否构成犯罪既遂(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将“封闭的院落”纳入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中“户”的范围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将司法考试试题作为与本案进行类比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忽视被害人实际控制财产区域范围,会因场所 不同而发生变化。司考题的场所是办公室内,那是一个一定程度开放的公共场合,每个人实际控制财产的区域范围非常有限,实际上就是题目暗示的办公桌内,当李 某将2万元从陈某办公桌偷出,也就使2万元脱离钱某的实际控制,因而构成盗窃既遂。而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场所是在被害人封闭的院落“户”内,整个院落都是被 害人陈俊柏财产控制的场所,未将钱偷出院落,当然不会使陈某失去财物控制权。因而第一种观点将财物控制权限定于办公桌这样一个固定的场所犯了哲学上的机械 唯物主义的错误,是片面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金海平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

②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④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4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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