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构假释决定权
根据现行法律,假释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监狱只享有提请报批的权利。
笔者认为,假释权从本质看并不属于审判权,因为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决,而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从国外的情况看,许多国家倾向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来行使假释决定权,这样有利于促进假释适用的公正和效率。笔者以为,这种模式更为可取,应是我国假释决定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假释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上,除了给矫正官员分配一定的名额之外,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心理学家、医学工作者等专家及社区代表参加,以体现假释决定系统的开放性和专业性,强化假释决定权的社会化色彩。
(四)增设社区服务刑种
社区服务,是指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个刑种。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系统规定了社区服务刑,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禁刑替代刑。俄罗斯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典,也借鉴西方的社区服务刑,增加了强制性工作的新刑种。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
三、社区刑罚适用与量刑改革
(一) 明确规定慎用监禁刑原则
对监禁刑的适用日趋慎重是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向。一些国家及地区在立法上明确对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的适用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在英国,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首先应考虑可否适用非监禁判决,只有在法官确信没有其他合适方式处理被告,才考虑适用监禁刑;在德国,监禁刑的适用已由主导地位转变为没有其他的选择情况下的最后手段,而短期监禁刑的适用更是成为一种例外,只限于行为或行为人的人格上存在特殊情况,或在“防卫法律秩序”上“确不可少”的时候[6].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64条也规定:“如对犯罪可选科剥夺自由之刑罚或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则只要非剥夺自由之刑罚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法院须先选非剥夺自由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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