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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典目前应规定的几种证券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狭义上讲,证券犯罪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义的证券犯罪,内容比较全面,易于宏观上对证券犯罪的认识和把握,但学理上尚未形成体系,所涉及各种犯罪行为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并且其中涉及的一些犯罪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一些传统犯罪并无实质区别,只是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因此,难以科学、准确地揭示证券犯罪的真正内涵。本文所研究的证券犯罪,是指狭义的证券犯罪,即指证券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监督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证券从业、管理及其他人员,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中,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侵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证券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从法理角度讲,属于法定犯,它首先是对证券法律制度的侵犯,并不是对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伦理道德的直接侵犯。从表现形式上看,证券犯罪往往是在正常的经济活动或商业往来中进行。对行为人来说,他们往往以公开的正常职业的面貌出现,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但也比较淡薄,罪恶感不是很强;对社会来说,社会公众对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往往不如杀人、抢劫等传统犯罪的认识深刻。因此,对于证券犯罪的刑法介入,存在着先天的认识上的不足。而实际上,证券犯罪在现阶段,已显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对证券犯罪进行必要的刑法调整,通过刑事立法来对证券犯罪给予有效的控制,已刻不容缓。??

    二、证券犯罪的特征??

    (一)证券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

    证券犯罪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其进行刑事制裁,是对其在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性评价。从正面的角度讲,证券市场的运作客观上需要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这一管理秩序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实践表明,证券市场的营建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构造,是同属于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从证券市场的负面来讲,证券犯罪是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侵犯。证券犯罪有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它们所侵犯的具体的证券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作为类罪的证券犯罪的客体,应从此类犯罪的各种不同行为侵犯的不同客体,归纳出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特征,即无论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非法发行等行为,还是任何其他证券犯罪行为,无一不是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严重侵犯。也正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这种共同性质,我们才能将这些不同的犯罪行为归纳在一起,冠之以“证券犯罪”的总称。??

    (二)证券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证券管理法规定,非法从

    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券犯罪,首先应是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这里说的证券管理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有关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定,如果情节严重,便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证券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的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证券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内幕人员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掌握了有关的内幕信息,但并未将其透露给他人,也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则此行为不构成证券犯罪。由于证券犯罪并非是一个罪,而是类罪,它应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的各种行为。再次,证券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证券犯罪。证券犯罪的犯罪情节,主要是从客观方面加以认定,例如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性质及后果等。同时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特征也应加以考虑。具体地讲,所谓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实施非法发行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行为;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行为获取的利益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虽未获得非法的巨大利益,但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本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操纵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书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从事某种证券交易的行为等行为人都必须以作为的方式完成。在特殊情况下,证券犯罪可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如在虚假陈述罪中,行为人对公司重大事实的故意遗漏或沉默。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本罪的情况较少,并常伴随着作为方式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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