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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典目前应规定的几种证券犯罪(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3)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本罪主体为内幕人员和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社会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本罪主体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非内幕人员。当然,由于义务与责任要求程度不同,在同等条件下,非内幕人员比内幕人员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此外,法人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证券业务过程中,掌握大量的内部信息,一旦利用其掌握的上述信息进行交易,其危害性会更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减少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所获知的信息尚未公开,具有保密性,而且要求行为人知道不得为个人利益擅自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由于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不是以特定的投资者为目标而使其遭受损失,而是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进行交易,因而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时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结合某些具体规定,是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如有的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泄漏的内部信息;有的相关文件注明秘密或机密等级;有的信息来源者要求接受者保密等。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操纵市场罪??

    操纵市场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由供需关系形成的证券价格升落是正常的。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交易的操作制定规范的行为准则,以避免证券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受到非法操纵、控制和影响。而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价格,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致使投资公众的财产和被投资企业的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害,其社会危害性显而

    易见。??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错误投资,扰乱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买卖,制造证券虚假价格的;??

    (3)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的;??

    (4)利用职务便利,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的;??

    (5)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要由一系列相关行为或相同行为连续实施才得以完成。因此操纵市场行为的主观方面应是直接故意。目前,国内有学者主张,本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并认为这种间接故意主要指欺骗性沉默。〔3〕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操纵市场行为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犯罪目的的。当然,操纵市场行为方式非常复杂,目前我们还无法断然排除在行为的某个环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但操纵市场的特性,决定了该行为必须以主观的直接故意贯穿于整个犯罪行为的始终。以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无法完成操纵市场行为的。在构成操纵市场一系列行为中,行为人在某一具体环节采取消极的放任行为,并不能否认整个操纵市场行为的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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