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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伴以故意杀人行为情形的定性(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150条第2款、第23条、第24条、第59条、第63条、第64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北桓嫒送跄撤腹室馍比俗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北桓嫒送跷滥撤腹室馍比俗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北桓嫒寺砟撤腹室馍比俗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北桓嫒嗣啄撤腹室馍比俗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5?北桓嫒烁赌撤腹室馍比俗铮?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抢劫案件中,行为人以故意杀人行为为手段实施抢劫或抢劫后杀人灭口等情形。尽管同是抢劫杀人,但由于罪过的内容和客观表现不同,因而触犯的罪名乃至案件的定性

  不一致。本案在审理中就出现三种观点:一是以抢劫罪论处;二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法院最终以第三种观点定案。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从而为本案的定性作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三、研讨

  抢劫案件中伴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形,概括地说,可以分为三种,即在抢劫过程中以故意杀人为手段、行为人杀人后起意抢走财物和抢劫后故意杀人灭口以隐匿罪证。以故意杀人为手段行为劫取公私财物,是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还是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意即暴力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对此理论界意见不一,且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甚统一。刑法理论上基本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理由是,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的犯罪,抢劫罪实施暴力抢劫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的。如果故意致人死亡,就应另定故意杀人罪,否则只定抢劫一罪会轻纵犯罪分子。参见朱娱斋:《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载《法学》1982年第10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理由是: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暴力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或者明知暴力致人重伤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采取放任态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抢劫中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定抢劫罪外,还应另定故意杀人罪。参见贺晓荣:《也谈抢劫致死》,载《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九十周年法学论文集》,西北政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1983年印,第142~150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理由是,故意杀人常常是劫取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抢劫罪中规定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杀人的方法。抢劫、杀人两罪孰轻孰重,不能一概而论。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51~557页。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抢劫罪中“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但理由须进一步予以阐述。

  其一,抢劫罪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行为人为抢劫而故意杀人的,其主观要件表现为以杀人的强暴行为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实施杀人行为的直接结果当然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剥夺,但是,这并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根本犯罪目的,行为人藉此非法占有财物才是其真正的犯罪目的;其客观要件表现为杀人的手段行为和取财的目的行为的有机结合。手段行为服务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的顺利完成即目的的实现只有依赖于手段行为的实现。总之,为抢劫而杀人的,杀人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看均包含在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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