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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2.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惠贷款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须明确两个概念:(1)“关系人”指①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信用贷款”指商业银行对资信良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而向其发放贷款。按《商业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应提供担保,除非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可不经担保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是上述的关系人,则可能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使贷款银行不能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进行客观、真实的审查、评估,给银行贷款造成不必要的威胁。因此,法律禁止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外,法律要求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条件必须是公平的,对关系人贷款不能因为有一层特殊的人际因素而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担保条件向他们发放贷款。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贷款利率比非关系人低、贷款期限比非关系人长、担保物的质量比非关系人低劣等。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即使没有造成大的损失,虽不负刑事责任,其渎职的性质还是不能改变,仍然是违法的行为。

    3?狈欠ú鸾琛⒎⒎糯?款这是一种地下资金交易行为,用客户的钱为自己谋取暴利,实质是将资金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其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存款不入帐,将资金非法拆借用于投机牟利,或者私自放高利贷获取息差。

    4.非法开具信用证或资信证明这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为了促进经济往来的广泛开展,银行应该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在真实条件下银行可以应申请人之请求为其开具信用证、保函、单据或其他资信证明。但应当看到,银行的这种行为乃是一种担保,因此,银行只有在严格审查、评估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信良好,确有履约能力才能为之作保。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深入调查,轻信申请人谎言,为之开具资信证明材料或担保函,以致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

    5.非法承兑票据我国票据使用的是格式票据,一张有效票据的格式和内容都应该是完美无缺的。持票人持票超过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或者票据已被通知止付或有瑕疵的,都是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不得承兑或为之设定担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故意或过失地为无效票据承兑、付款或设定保证,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责任。如某城市信用社中心社临柜会计发现顾客的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拒绝兑付。但主管领导为持票人说情,更换印鉴予以承兑,致使持票人骗提7万元后潜逃。

    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原因与防治?サ鼻埃?诱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

    从宏观角度看,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新旧体制正处于转换交替时期,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金融机构发展快,人员培训滞后,岗位操作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较低;有的金融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纪律松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遇事不请示、不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问题,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是有的领导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应如何合理合法运作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如何防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行为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对背职行为诱发因素和严重危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对金融资金的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过硬、不落实。三是银行内有的干部职工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面前经不起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联手作案。有的面对少数人花天酒地的生活心里失去平衡,萌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银行吃银行的邪念,监守自盗;有的银行领导干部为了自身的名誉、地位、利益或隘于人情关系,屈服于各种压力,丧失原则、立场,置规章制度于不顾,违章行事,小事不纠,贻成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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