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三,设立追征制度,即当某些与犯罪相关的特定财物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无法没收时,强令犯罪人代以交纳数额相当的金钱。这通常被视为准没收处分,是执行没收的遗留问题的一种补救方法,也是没收的一种换刑措施,乃出于彻底、完全取缔非法状态的政策性考虑。现行刑法中“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规定含义不明确,应当将其对象先适用没收,不能没收时,进行追征。??
第四,对某些经济贪利型犯罪的常业犯、惯犯和犯罪集团的违法所得可适用特殊证明规则,当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而犯罪人又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时,视为违法所得。这种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司法机关证明责任的方法将极大增强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却又不失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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