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之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内容提要」本文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罪名种类和亲告条件作了初步的比较研究。两地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亲告罪,但所用的“告诉”概念,其含义及与“自诉”概念的关系却是有区别的。内地刑法中的“告诉”是向人民法院告诉,告诉是自诉的一种情况;澳门刑法中的“告诉”是向检察院告诉,告诉与自诉之间彼此独立。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罪名数量明显多于内地,其内容所涉范围更为广泛,条件较为具体。目前,内地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非常薄弱的,这一比较有助于亲告罪的理论研究。
「关 键 词」内地刑法/澳门刑法/亲告罪/告诉/自诉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或者“是指以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2].亲告罪通常都是较轻的犯罪,对行为人的追究往往影响到被害人的亲情和名誉,故为尊重被害人意愿,由刑法规定对犯有这些罪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除俄罗斯等国之外,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亲告罪,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刑法亦不例外。本文以1997年修订的我国内地《刑法》和19 96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为基本依据,对两部刑法典中的亲告罪作一初步的比较研究。
一、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
各国刑法典有关亲告罪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既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罪名条款中明文规定,同时又在刑法总则中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如意大利、德国、日本、巴西、瑞士等国家的刑法典;其二,仅在刑法分则的有关罪名中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而刑法总则中并无一般性规定,如法国、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典。
内地《刑法》和《澳门刑法典》对亲告罪的规定都采取了第一种形式。
在《刑法》分则中,第246条第2款、第257条第3款、第260条第3款、第270条第3款都是关于亲告罪的规定,共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具体表述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或者“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刑法》总则中,就亲告罪作出一般规定的是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在《澳门刑法典》分则中(注:本文所引《澳门刑法典》均见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亲告罪的有第137条第2款、第142条第4款、第146条第2款、第147条第3款、第148条第4款、第150条第4款、第172条、第182条、第193条、第197条第3款、第199条第3款、第200条第3款、第202条第3款、第206条第3款、第209条第3款、第210条第2款、第220条、第222条第3款、第224条第3至4款、第241条第2款、第242条第2款、第248条第4款、第284条第3款、第310条第1至2款,共涉及24个条文,具体表述是:“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其中,第172条指明第158条、第159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5条至第169条等9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182条指明第178条和第181条属于亲告罪的情况;第193条指明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等8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220条指明第211条第1至2款、第212条第1至2款和第4款、第213条第1至2款、第214条、第217条、第218条第1至2款、第219条第1至2款等7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310条指明第307条和第309条亦为亲告罪等。如此计算,涉及亲告罪的条文总共约52个。
「关 键 词」内地刑法/澳门刑法/亲告罪/告诉/自诉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或者“是指以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2].亲告罪通常都是较轻的犯罪,对行为人的追究往往影响到被害人的亲情和名誉,故为尊重被害人意愿,由刑法规定对犯有这些罪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除俄罗斯等国之外,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亲告罪,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刑法亦不例外。本文以1997年修订的我国内地《刑法》和19 96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为基本依据,对两部刑法典中的亲告罪作一初步的比较研究。
一、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
各国刑法典有关亲告罪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既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罪名条款中明文规定,同时又在刑法总则中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如意大利、德国、日本、巴西、瑞士等国家的刑法典;其二,仅在刑法分则的有关罪名中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而刑法总则中并无一般性规定,如法国、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典。
内地《刑法》和《澳门刑法典》对亲告罪的规定都采取了第一种形式。
在《刑法》分则中,第246条第2款、第257条第3款、第260条第3款、第270条第3款都是关于亲告罪的规定,共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具体表述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或者“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刑法》总则中,就亲告罪作出一般规定的是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在《澳门刑法典》分则中(注:本文所引《澳门刑法典》均见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亲告罪的有第137条第2款、第142条第4款、第146条第2款、第147条第3款、第148条第4款、第150条第4款、第172条、第182条、第193条、第197条第3款、第199条第3款、第200条第3款、第202条第3款、第206条第3款、第209条第3款、第210条第2款、第220条、第222条第3款、第224条第3至4款、第241条第2款、第242条第2款、第248条第4款、第284条第3款、第310条第1至2款,共涉及24个条文,具体表述是:“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其中,第172条指明第158条、第159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5条至第169条等9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182条指明第178条和第181条属于亲告罪的情况;第193条指明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等8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220条指明第211条第1至2款、第212条第1至2款和第4款、第213条第1至2款、第214条、第217条、第218条第1至2款、第219条第1至2款等7个条文均为亲告罪;第310条指明第307条和第309条亦为亲告罪等。如此计算,涉及亲告罪的条文总共约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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