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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恐怖主义(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总之,国家从不愿意接受或承认他们的行动有利于恐怖主义。一个国家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生产和销售武器而结果却在国际社会制造了恐怖。恐怖主义一词的真实性质有时被故意混淆。有些为追求自决权、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行动,不仅合法,而且为联合国宪章所支持,却被有些人称之为“恐怖主义”。联合国宪章,从其创立之初,即在很多方面强调为了重建权利、消灭法西斯、种族主义、殖民或极权者的斗争是合法的。联合国通过支持受压迫人民已经表示和暗示承认了政府恐怖主义的存在。

  深受恐怖主义之害的最终还是无辜的人民大众。仅仅通过反对恐怖主义的规则,这对于无辜的人们加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解决其根本问题。如果个体和国际法上受保护主体得到尊重,受压迫国家的权利也自然要得到尊重。保护不仅是国际体系对受保护人们的礼物,而是平等国家必须拥有的一项权利。在现实中,保护是作为获得平等的立足点出现的。而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国家的实质不平等,如大多数国际组织,均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国家说了算,没有平等,又何来同等的保护?一个国际上受保护的对象实际上不被保护。有着“不平等”这样的前提,人们又能期望些别的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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