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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账户”的刑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廉政账户”问题的由来

  浙江省宁波市在原市委书记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官员因腐败被查处后,于2000年初在全国首先推出了廉政账户“581”(谐音“我不要”)。旨在让有关人员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具体做法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可到纪律检查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入专用账户,缴款后由银行提供专用账户的“缴款回执”。缴款人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

  “廉政账户”推出后,在宁波地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宁波市“581”账户在一年多中,收到党员干部上缴的礼金达180多万元,共计200多笔;而据浙江省纪委统计,2001年前5个月,全省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的礼金、礼券折合人民币达1952万余元,其中通过廉政账户上交的有1048万元。自宁波及浙江温州、杭州等地之后,“廉政账户”这一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全国众多省市迅速推广普及开来。不少城市纪委先后仿效,纷纷建立“廉政账户”,账号有叫 “581”的,也有叫“981”(就不要)、“510”(我要廉)的,不一而足。据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了平均日进1万元的速度;而从沈阳“慕马案”被查处后的2001年8月至10月两个月时间里,沈阳“廉政账户”猛然进账400多万元。

  然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廉政账户”的质疑和争议却始终没有停息。去年同期,为促进全省廉政建设,福建省直机关决定设立“廉政账户”,专门用于有关人员上缴违反规定收受的“红包”。对将钱款缴入“廉政账户”的行为,可视为主动上交,可适用“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于处分或减轻处分”的规定。此前,福建省一些地方为配合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也建立过类似的“廉政账户”。但是,“廉政账户”制度在福建省推广以来,许多干部群众对此提出异议,主要认为“廉政账户”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同时,也降低了党员干部的自律标准。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一个案件,更是印证了人们对廉政账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的担心。江苏省南通市某学校负责人杨某,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等订阅和承印等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2万多元打入纪委设立的“510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即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帐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为此,不久前福建省纪委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并在2002年5月底前将该账户内的款项全额移交同级财政,同时将本地区本单位账户清单报省纪委备案,今后公职人员对外交往中确实难以拒收的礼金,要按照礼品登记上缴制度执行。

  “廉政账户”制度在全国许多地方相继建立以及福建省纪委要求撤销“廉政账户”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也同样引起了理论界(主要是法学界)的重视。对于“廉政账户”有没有合理性?设立“廉政账户”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廉政账户”设立有否法律依据?是否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等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和意见颇不一致,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此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较大规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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