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种间实际刑度的衔接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要刑种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它体现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死刑中的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破坏了刑罚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重新设定各刑种的实际刑度, 对于实现它们之间衔接,以及完善刑法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刑度; 实际刑度;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至1997年实施17年来,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弊端,于是从1981年就开始了对刑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最终产生了97新刑法。新刑法比起旧刑法,在立法上更加科学、更加系统完备、操作性更强、更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新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问题没给予太多的注意。但这个问题并不是个小问题,它关系到刑罚结构的合理与否,进而关系到刑法效力达致与否。我国现行刑法中,各刑种之间实际刑度不太衔接,它在司法实践中已带来不少问题。因此,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尽管有些学者已提出修改建议,但大多是比较零散的,缺乏系统的说明和论证。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才不揣简陋,试图在对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阐释并论证实现其衔接的办法。在阐释的过程中提出了刑度和实际刑度的概念,并在某些重要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减刑问题、无期徒刑的划分问题、数个有期徒刑和数个无期徒刑的合并问题。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刑度”、“实际刑度”与“实际刑度的衔接”
在我国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本文所谈的刑度衔接问题是针对主刑而言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管制和拘役都是特别轻微的刑罚,本文暂不作论述。本文所谈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主要指的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死刑中的死缓①与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以及死刑内部两种情况之间,即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
首先解释一下刑度这一概念。刑度与刑法的幅度不是一回事。后者指的是,在对特定罪名量刑时可供裁定的范围,而前者指的是各刑种对犯罪的惩罚程度。惩罚程度有两种方式,一是剥夺生命,二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自由。因此,在自由刑中,刑度与刑期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相互替换。本文之所以用刑度而不用刑期,是因为死刑无所谓刑期,但能用惩罚的程度即刑度来表示。刑度这一概念满足了完备性的需要。而刑期这一概念却无法满足完备性的需要,只有在自由刑之内,它才能予以满足。不同刑种对犯罪惩罚程度的差别就是刑度差。在存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下,惩罚方式特别是剥夺自由的方式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处在自由被剥夺和生命被剥夺之间的死刑缓刑犯,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就可以转为自由刑,换之以剥夺自由的方式;如果在缓刑期间,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就会被改判为死刑,代之以剥夺生命的方式。再如,被无期剥夺自由的罪犯,如果能积极改造,或有立功行为,那么对其自由的剥夺将由无期转为有期。所以,尽管刑法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度的规定还算比较科学,但由于减刑制度的存在,更确切地说,是减刑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使其科学性受损。因此,有必要引入“实际刑度”概念。
关键词 刑度; 实际刑度;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至1997年实施17年来,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弊端,于是从1981年就开始了对刑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最终产生了97新刑法。新刑法比起旧刑法,在立法上更加科学、更加系统完备、操作性更强、更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新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问题没给予太多的注意。但这个问题并不是个小问题,它关系到刑罚结构的合理与否,进而关系到刑法效力达致与否。我国现行刑法中,各刑种之间实际刑度不太衔接,它在司法实践中已带来不少问题。因此,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尽管有些学者已提出修改建议,但大多是比较零散的,缺乏系统的说明和论证。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才不揣简陋,试图在对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系统阐释并论证实现其衔接的办法。在阐释的过程中提出了刑度和实际刑度的概念,并在某些重要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减刑问题、无期徒刑的划分问题、数个有期徒刑和数个无期徒刑的合并问题。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刑度”、“实际刑度”与“实际刑度的衔接”
在我国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本文所谈的刑度衔接问题是针对主刑而言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管制和拘役都是特别轻微的刑罚,本文暂不作论述。本文所谈的刑种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主要指的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死刑中的死缓①与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以及死刑内部两种情况之间,即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
首先解释一下刑度这一概念。刑度与刑法的幅度不是一回事。后者指的是,在对特定罪名量刑时可供裁定的范围,而前者指的是各刑种对犯罪的惩罚程度。惩罚程度有两种方式,一是剥夺生命,二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自由。因此,在自由刑中,刑度与刑期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相互替换。本文之所以用刑度而不用刑期,是因为死刑无所谓刑期,但能用惩罚的程度即刑度来表示。刑度这一概念满足了完备性的需要。而刑期这一概念却无法满足完备性的需要,只有在自由刑之内,它才能予以满足。不同刑种对犯罪惩罚程度的差别就是刑度差。在存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下,惩罚方式特别是剥夺自由的方式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如处在自由被剥夺和生命被剥夺之间的死刑缓刑犯,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就可以转为自由刑,换之以剥夺自由的方式;如果在缓刑期间,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就会被改判为死刑,代之以剥夺生命的方式。再如,被无期剥夺自由的罪犯,如果能积极改造,或有立功行为,那么对其自由的剥夺将由无期转为有期。所以,尽管刑法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度的规定还算比较科学,但由于减刑制度的存在,更确切地说,是减刑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使其科学性受损。因此,有必要引入“实际刑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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