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之后,还需要知道犯罪学具体研究什么。说到具体的研究对象,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一些学者认为应研究犯罪原因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现象的结构”为唯一研究对象。我们遵从犯罪学界已经形成的关于广义和狭义犯罪学的划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广义的研究犯罪预防狭义的则不把犯罪预防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现在主要分析狭义说,从犯罪学者的研究实践来看,现象和原因都涉及,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据简单的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科学的功能在于描述、解释和预测,全部科学探索都是在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在探求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科学的狭义犯罪学它所研究的既不应当只是犯罪现象或犯罪原因,也不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简单组合,而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犯罪学不仅要研究犯罪总量(规模)、犯罪率、被害率、犯罪方式(工具、预谋、手段等)、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分布、犯罪损失、犯罪类型、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等)、犯罪组织化程度、公众安全感等描述犯罪的指标,还要研究解释犯罪的指标,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心理特征,请见下图2:
图2:解释犯罪的指标
自然环境:地域、气候、季节、时日 ……
环境
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动荡(如战争、革命、
骚乱)、传媒、社会控制政策、警察、法官、监狱
家庭、学校、社区、宗教、社会结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人口流动、城市化……
社会属性: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收入、婚姻……
个体 生理:代际遗传、性别、年龄、相貌、体型、体质、染色体、智商、涉用麻醉品、身体疾患…
心理:人格、气质、需要、技能、兴趣、性取向、精神障碍……
但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有效联系,请见图3:
图3: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关系
什么是犯罪?
犯罪现象(y)
如何认识犯罪?(描述犯罪的指标与方法)
关系(f)
为什么会有犯罪?(理论的解释:犯罪原因理论)
犯罪原因(x)
如何解释犯罪?(解释犯罪的指标与方法)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用函数表示为: .犯罪学研究的是函数 ,而研究 就不能不关注 与 .
三、我们如何研究犯罪——研究犯罪的工具
涂尔干认为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依赖于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是由研究对象的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不能单靠规范学(如刑法)的方法去研究,而应当更多的借鉴研究社会事实的成熟学科如社会学或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有两种基本的方法论传统:人文主义和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观认知对客观世界的重要意义,其主要研究方法是“理解”和“诠释”。韦伯说:“经验实在对我们来说是”文化“,因为并且只要我们把它置于与价值观念的关系之中,它便包括而且只包括那些通过这种关系才对我们有意义的实在的成分”。这种研究的经典范例是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研究;实证主义把社会现象视同为天体运动分子结构等纯粹客观的物理现象,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特别是观察和实验方法去研究。由于实证主义强调“事实”“观察” 和“实验”,因此很借重于调查和统计。涂尔干关于自杀的研究是利用实证方法研究越轨问题的典范 .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是:在控制额外变量的前提下研究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以可证伪性 为原则检验虚无(null hypothesis)假设。人文主义方法能够借助对事物片段或局部的深入细致的解剖发现和提出新的科学问题获得对事物一定层次的本质的把握,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结论的或然性和难以进行有效推论以获得对事物的全面认识。因此,一定程度上以人文主义方法获得的结论往往作为研究假设。而犯罪学如果要以建立普遍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有效联系为己任,则必须借重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影响犯罪的因素(自变量)众多;各种因素之间又存在着交互作用,由原始自变量交互作用所产生的新的变量又可能会对犯罪现象(因变量)产生新的影响,而由交互作用所产生的新变量将会是庞大的数字,例如10个自变量相互作用理论上可以产生新变量:(个)可以肯定新生自变量与原始自变量、新生自变量与新生自变量之间仍然会存在相互作用而再产生新自变量,如此传递下去将产生无穷多的自变量。即使只有3个原始自变量,其相互作用也是复杂的以致于我们只能呈现其作用的大致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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