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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要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 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因而,它必然体现在诸种行为事实中,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正是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它、了解它、评判它,否则,我们无法认识什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事实,它并不是毫无内容和特征的事实,相反,它是具有特定性质的事实,这种特定性质就在于它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给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

    (三)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与行为事实的统一。行为属性就是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行为事实就是从行为的起始到结束的全部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况。行为属性,是在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客观事实情况上的抽象,行为事实表现着行为属性,行为属性寓于行为事实之中,因此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我们认为,只把社会危害性看成一种单纯的客观事实,是片面的,把社会危害性只看成是一种单纯的行为属性而无视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不妥的。因而,关于社会危害性的“事实说”、“行为属性说”都为我们所不取。

    (四)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人们对现实存在的破坏社会的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结论,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种危害的性质。因而,一方面,作评价的对象,破坏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行为,包含在这现实行为中的社会属性也是现实的、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危害社会”等字眼本身也就意味着社会对这类行为的评价。从社会评价本身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活动,因而社会评价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所以,社会危害性,既体现着主观的内容,也具有客观属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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