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三、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判定
(一)决定于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有犯罪行为就一定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犯罪客体是以社会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在有阶级存在的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要用法律来调整和保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基础上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物质关系(即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即上层建筑)。具体来说,社会关系包括人身权利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民族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这种或那种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因而调整社会关系所适用的行为规范也不相同。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小,首先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决定的。如果某种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社会政治意义的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危害性就大;反之,社会危害性就相对小些。例如,反革命罪,它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所取得的最重要的革命胜利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反革命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我国刑法把同反革命犯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并予以严厉的制裁。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在同类客体中,各种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大小之别。比如,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因此,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二)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手段不同,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危害性严重,因为抢劫罪的犯罪手段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立即抢走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同样是强奸犯罪,有的用一般的强制方法实行奸淫行为,有的采取惨无人道、极其野蛮的手段,对被害妇女进行百般摧残,显然,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就大,应予从重处罚。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和要求的几种情况,反映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意义。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果实施犯罪行为而未能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显然,既遂的危害性比未遂的危害性要大。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如我国刑法中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时才能成立。3.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如故意伤害罪,就根据伤害的结果分为一般伤害、重伤害、重伤致死三种情况,相应地对它们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由此可见,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和反映行为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实施的,虽然多数犯罪构成并不以特定的时间、地点为要件,但是,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要害部门、单位内与偏僻地区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的非法捕捞罪和非法狩猎罪,就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必备的条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就成为这些案件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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