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980年代,面临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我国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此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关注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其重要结果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而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对法律文化定性的关注转入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刑法作为具有中国独特传统的一大部门法,其修改完善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其中的酷刑问题,则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一个刑法传统发达的国家,以致很多人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用“重刑轻民,民刑不分”来概括。所以,酷刑问题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延续。而当我们把视角投向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迁时,肉刑存废问题作为我国古代刑制改革的关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这将有助于今人更为科学深入地认识现实社会环境下的酷刑问题。
一、肉刑存废之争的源起
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因此,统治者纷纷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政治危机,要求恢复肉刑的思潮逐渐形成。但由于废除肉刑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恢复肉刑的倡议不可避免地遭到驳斥。两种观点当时在朝野上下引起了激烈论战,进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三百多年关于刑罚作用、目的、原则等理论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推动了封建正统刑罚思想的发展,为封建刑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二、肉刑存废之争
(一)要求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
1. 中国远古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并且他们在报应刑思想的指导下,认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适应,所以应当恢复肉刑。
中国传统社会文明是一种崇尚祖先的文明,“奉天法古”思想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在刑罚制度的设立方面也是这样。班固是这种思想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只有效法远古,恢复肉刑,才能罚当其罪,并克服当时社会上因废肉刑而引起的种种弊端,班固以下持此论者代代有之。如东汉的酒泉太守梁统、名士荀悦;三国魏国的大鸿胪陈纪和御史中丞陈群父子;两晋的廷尉刘颂等,都反对废除肉刑,力主恢复古制。
2. 废除肉刑以仁政为目的,其结果却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
文帝出于恤刑慎杀的目的废肉刑,但却被后人认为是“以轻刑之名而内行杀人之实”,原因有两点:一是汉文帝除肉刑改革将“斩止”并入死刑是加重了处罚,从而与轻刑的目的相左;二是以笞刑代肉刑是为了“全民”,但具体实施中却因笞数太高而出现“或至死而笞未毕”的局面。例如,三国时魏相国钟繇认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而御史中丞陈群更是直接抨击汉文改制为沽名伪饰,实属“重人肢体,轻人躯命”。
3.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
这种认识已经接近于近代刑罚理论中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含义。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要求恢复肉刑以增加刑罚预防作用的主张自然就出现于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曹魏的袁宏认为:“罚当其罪,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于乡党乎?而况朝廷乎?”从而肯定了肉刑的一般预防作用。而御史中丞陈群则是主张增强刑罚特殊预防作用观点的代表:“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此后各代都有相似的议论。
一、肉刑存废之争的源起
肉刑是中国奴隶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它不仅使人遭受肉体痛苦而且因受刑后特征明显又有耻辱刑性质。随着社会进步,肉刑因其残酷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西汉文景之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因此,统治者纷纷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政治危机,要求恢复肉刑的思潮逐渐形成。但由于废除肉刑顺应历史潮流,所以,恢复肉刑的倡议不可避免地遭到驳斥。两种观点当时在朝野上下引起了激烈论战,进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长达三百多年关于刑罚作用、目的、原则等理论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推动了封建正统刑罚思想的发展,为封建刑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反思。
二、肉刑存废之争
(一)要求恢复肉刑的主要观点:
1. 中国远古就开始适用肉刑并把社会治理得很好,今人也应继续使用,并且他们在报应刑思想的指导下,认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适应,所以应当恢复肉刑。
中国传统社会文明是一种崇尚祖先的文明,“奉天法古”思想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在刑罚制度的设立方面也是这样。班固是这种思想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只有效法远古,恢复肉刑,才能罚当其罪,并克服当时社会上因废肉刑而引起的种种弊端,班固以下持此论者代代有之。如东汉的酒泉太守梁统、名士荀悦;三国魏国的大鸿胪陈纪和御史中丞陈群父子;两晋的廷尉刘颂等,都反对废除肉刑,力主恢复古制。
2. 废除肉刑以仁政为目的,其结果却是以轻刑之名行杀人之实。
文帝出于恤刑慎杀的目的废肉刑,但却被后人认为是“以轻刑之名而内行杀人之实”,原因有两点:一是汉文帝除肉刑改革将“斩止”并入死刑是加重了处罚,从而与轻刑的目的相左;二是以笞刑代肉刑是为了“全民”,但具体实施中却因笞数太高而出现“或至死而笞未毕”的局面。例如,三国时魏相国钟繇认为“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而御史中丞陈群更是直接抨击汉文改制为沽名伪饰,实属“重人肢体,轻人躯命”。
3.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
这种认识已经接近于近代刑罚理论中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含义。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要求恢复肉刑以增加刑罚预防作用的主张自然就出现于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曹魏的袁宏认为:“罚当其罪,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于乡党乎?而况朝廷乎?”从而肯定了肉刑的一般预防作用。而御史中丞陈群则是主张增强刑罚特殊预防作用观点的代表:“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此后各代都有相似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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