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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3,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我国农村除了党支部和村民委外,还设有社区性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

  如《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名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3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

  第4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社长为法定代表人。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5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6条:”村经济合作社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村经济合作社是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

  是承包方。原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满前继续有效。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第7条:”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1991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修改)第1条规定:

  “为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制定本登记办法。”第2条:

  “本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棗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社区经济组织),均应依照本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农研[1993]23号]明确指出,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另据浙江数据在线//www.zj001.com/zj001/5/5-2/5-2-31. htm信息: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春在桐乡市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试点,到年底,全省市地县已有105个乡镇开展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改革的重点和措施是:“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一级,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代表全乡农民利益的社区性财团型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乡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投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一级,主要是明确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和经营管理实体的地位,对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土地、资金行使经营管理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1月31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同意省农委的意见,即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的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既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又行使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管理职能。因此,经济合作社应当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因为村经济合作社属于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与普通的村办企业等单纯的经济实体不同,除自身经营外,还负有某些管理职责。另外,它的职责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存在交叉,这种状况为法律和人大有关答复所认可。因此,村经济合作社的地位应当属于村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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