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10)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i] 储槐植:《论刑法学的若干重大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3期。

    [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页。

    [iii]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8页。

    [iv] 转引自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v] 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本段的内容参考了黄风先生的有关论述。

    [vi] 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6页。

    [vii]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viii]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页。

    [ix]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认为,在阶级社会初期,还只有裁判,无成文刑法。当时的统治者是每个政治团体中的第一个和唯一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的人,既可抹煞旁人的意志,也不为自己过去的言行所拘束,体现着最纯粹、最典型的人治,实行着最原始的专制和独裁。由于最初的裁判是由统治者亲自实践的。一方面,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存在任何有形的客观标准,统治者个人当时的意志和感情就是唯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于每一犯罪和犯人的裁判,只对各该犯罪及犯人具有拘束力,对于以后发生的同类案件,并无先例的意义和作用。这种裁判的性质,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仅仅是些个别独立的命令。究极还是处在无法律、无常规的状态。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7页。

    [x]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20-223页。关于这一时期刑事司法领域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不能一概否定,梅因还认为,这些特点在后来演变出了“公道”。

    [xi]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xii] 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42页。

    [xiii]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xiv]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xv] 罗伯斯庇尔:《革命的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0页。

    [xvi]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xvii]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97页。

    [xviii]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

    [xix]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xx]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