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7)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以科学方法剖析人的非理性因素。非理性在心理结构上是指本能、情感等内容,非理性的情感、直觉同理性的意志、目的共同组成人类思想的全部内涵。可以说,理性的历史有多长,非理性的历史就有多长。 [xxxiii] 刑事古典学派对以意志因素为出发点所揭示的犯罪规律性受到非理性因素的考验,激情犯、政治犯等情形无法在古典学派那里找到答案。人类精神现象再一次成为谜团。犯罪人主观思想的复杂性受到新的关注。刑事实证学派试图通过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精神深处的非理性成分,而后者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尤其是惯犯。19世纪末20世纪初,巴甫洛夫的“两个信号系统”为基础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形成之后,人类心理活动与生理神经之间的直接联系被越来越详尽地揭示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心”被彻底地从神秘莫测的“纯粹精神”的神殿里移到可以与生理现象联系起来考察的实验室中。 [xxxiv] 只有在科学方法的指引下,洞悉了人类精神活动中直觉的、本能的,即非逻辑、非理性的主观内容,才算真正认识了人本身,人类行为的规律性才有迹可循。刑事实证学派的旨趣正在于此,它意在寻找犯罪人人格素质中决定犯罪的因素,以便积极主动地预防犯罪。“因为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一般不可能进行试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利于科学研究。统计学就是这类观察中最有效的一种手段。”“犯罪统计学对立法者来说就象海图和指南针对航海者一样重要。” [xxxv] 以犯罪统计学的客观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人格中的非理性成分是实证学派的主要任务。
以个别化为科学研究的目标。“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这句名言表明,刑事实证学派以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个别化”这个范畴成为实证学派最基本的方法和原则。因为,人类学的结论已经证明“人非生而平等”。正如菲利所说:“我们每个人在出生时都受到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遗传,并在生活中表现出来,这就构成了人类活动的个性因素。” [xxxvi] 这种个性因素是特定的个人行为的基础,在犯罪人身上表现为特定的犯罪性格。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菲利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情感犯。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目的是要获得关于个别的、具体的犯罪人的知识,即所谓的调查犯罪性,以期转变罪犯性格,消灭犯罪性。
对法典化的怀疑。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认识、研究犯罪规律性的目的是要将其法典化,将犯罪规律一次性地纳入一部法典之中的话;那么,刑事实证学派研究犯罪规律性的意图则是要证明法典的局限和片面,法典所使用的范畴无法全面概括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刑事古典学派所创设的法典以犯罪行为为立足点,只关心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而对于犯罪人的背景知识,诸如有关罪犯责任程度的问题(涉及到罪犯的精神状态、人格等)、有关罪犯的背景问题(涉及到罪犯的履历、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均未能在法典中有所涉及,难怪菲利对此批评道:“从贝卡利亚到卡拉拉,没有一个人想过这个问题,而且由于其出发点涉及方法论的缘故,他们也不能提出这类问题。” [xxxvii] 由于刑事实证学派研究的重心是犯罪人的性格状态,采用实证方法的目的又是科学地将各犯罪人之间的特殊性格区别开来,这就与法典本身表述共性、普遍性的逻辑严重不合,假如说,对刑事实证学派所揭示的刑法规律性加以法典化是可能的话,那么,这样一部法典必将是贝卡利亚曾经所批评过的:“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xxxviii] 事实上,刑事实证学派极力降低法典的意义,无非是说,将他们所揭示的犯罪规律性纳入法典之中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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