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珍贵文物的定罪与量刑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认定
如何确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是否严重,主要应根据盗窃珍贵文物的等级数量及情节来划分。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厂释》中规定:“盗窃三级文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文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及文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盗窃多件或盗窃稀世珍宝的,要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结合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一般珍贵文物的量刑,相应作了一些调整。即“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案中盗窃三件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于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2、处理盗窃珍贵文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处理盗窃珍贵文物犯罪时,还应当注意:(1)在同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作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相应提高一个量刑幅度量刑。(2)对于同时盗窃两个等级以上多级文物的,可以按照盗窃较高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3)对于盗窃三级文物,可以评定价格或已有价格的,也可按实际盗窃价值数额,适用量刑幅度。(4)对于盗窃不属三级以上一般文物的,可以参照发案当地文物商店一般售价评定其所盗窃价值,或者是由文物主管部门评定其价值。(5)珍贵文物既包括国家馆藏文物,也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文物,对盗窃单位或个人收藏文物的,也应按前述盗窃珍贵文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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