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5)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5、对刑事追究机关的“追究”偏向在制度设计上认识不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这一原则的体现,刑诉法第89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尽管没错,但却蕴涵着一种观念,即人们一般总是倾向于认为,侦查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权的机关,只要无私心私情干扰,就能够以事实为重,秉公办案。这显然是一种为常识所蒙蔽的想法。其实,侦查机关作为追究犯罪的机关,虽然与被追究者不存在个人恩怨,但由于它们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使它们往往会偏向于“追究者”的立场。因此,要求它们尽可能采取客观态度的规定固然必要,但是,如果这种要求停留于泛泛,而不进一步通过强化辩护权等作出制度上的制约和防范,就不足以纠偏,不足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权。
(原载刘海年等主编《人权与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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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人权法院在1980年5月13日对Atrico案的判决中认为,如果被告人抱怨律师没有履行职责而一国的国内法院拒绝替换所指定的律师,那么就否定了被告人享有有效律师辩护的权利。
[2] 以法律援助为例。根据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997年的一份报告,目前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共8500万。如果千分之一的贫苦人口需要法律援助,每年有8500件法律援助案件。中国有未成年人约4亿,如果万分之一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每年有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中国有残疾人6000万,如果千分之三的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每年有1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国家统计局1994年底统计的老年人口有8000万,如果千分之一的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每年有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上述几项相加,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约38.5万件。中国现有律师10余万(地区分布严重不平衡),如果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也仅能完成一半。剩下的约20万件如果平均每件需要化1200远,则需要法律援助费3个多亿。因此客观上就产生了怎样基本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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