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认罪”的若干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六是被告人直到法庭审理阶段,才当庭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意见”的适用是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意见”适用的也要有严肃性,避免“意见”适用的随意性,而且,是否适用“意见”,应当是在开庭审理前,需要作一些必要的准备,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还要就适用“意见”进行协商,对各种程序的简化及简化程度达成一致意见,使庭审通过“意见”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意见”第七条也规定,在适用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要进一步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意见”进行审理,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人突然认罪,也不能因此而中断法庭审理,去核实其供述的真实程度,所以不宜再适用“意见”进行审理。
三、对“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和判断
在实践中,被告人认罪动机很多:有的被告人难以忍受肉体或者精神折磨而认罪;有的被告人甘愿为别人顶罪而认罪;有的被告人受人陷害而甘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则是有悔改愿望而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为作认罪答辩可以换取法院的从轻、减轻处罚而认罪。对“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和判断:
1、结合全案证据考察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客观真实。主要是考察证据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印证,所有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并能证明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实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结合被告人不同阶段的供述考察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是否真实。对被告人的不同供述进行认真地审查,对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查找其存在不同之处的原因及供述动机。
3、结合已认定的事实考察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供述是否真实。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情况与已查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供述与认定事实存在的矛盾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4、进一步讯问被告人,着重考察其作自愿认罪供述的动机、目的。除了查阅案卷了解被告人的自愿供述情况外,主要还是通过讯问,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地接触,查微析疑,了解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动机目的。
5、通过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供述进行审查。供助辩护人特殊身份掌握的情况,了解被告人认罪的动机,确认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
6、在适用“意见”审理前,进一步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合议庭要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告知其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出庭公诉人在此阶段,要加强法律监督,遇到不宜适用“意见”进行审理的情形,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另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人员素质状况及案件数量状况,在严格审查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本着积极的态度适用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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