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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1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1、个人内在冲突。个人内在冲突是指个人对自身条件与实现需求之间缺乏正确认识,一方面是客观存在满足需求的必要,另一方面却认为自身条件无法实现这种需求,于是形成了自身内在的认识矛盾,进而使人陷于自我对立的圈子,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这种矛盾的渲泄或解决,通常以行为人的自我抑制、自我伤害、自我牺牲方式实现。这种情形,对他人而言,危害性并不大,但对社会而言,其危害性仍是明显的,因此这种情形仍在社会禁止和救助之列。表现在犯罪上,则因这类人具有精神情绪低落和心理承受能力低的特点,一遇挫折、困挠或其他刺激往往不堪承受而易失去控制,做出偏激行为,对社会实施报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人与人的冲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大量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冲突是越来越复杂。一是冲突范围的扩大化。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的新事物,使人们享受了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也便人们在交往中冲突的扩大,各种事物都可能导致人们的冲突发生。二是冲突层次的多样化,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候,人们的欲望受到了许多的限制,可能仅仅生存一次需求就占去了人的大部分心思和精力,但在两个文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有了更多的条件和更多的追求,层次上越来越高,这些就自然导致冲突层次的多样化。三是冲突机率的频繁化。先前的人们,受着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是背井离乡,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开始了大量大范围的迁徙流动,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之间展开竞争,加上各自所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正如许多犯罪学家指出的“犯罪是城市的问题”。为什么,就在于城市集中了最多的冲突条件和冲突主体,因此城市里的冲突最多,换一个角度说就是犯罪问题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人与人的冲突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形式。人与人的冲突,体现在两个方面:利益冲突和思想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广泛单方上的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前面所讲的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而造成的,因为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人与人之间就存在各种不平衡,这些不平衡使他们在获取利益时也呈现不平衡状态,进而引起人们为利益而发生冲突,这种状况,被学者们定义为“相对剥夺”概念,是个很合理、很有创意的定义,麻国安博士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较为详实地引证了“相对剥夺”概念,指出:社会流动性越大,说明社会不平等度越高;社会不平等度越高,具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越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很不幸的是,现代的社会正处于麻博士所指出的状态,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各种利益更为集中在一些区域、一些人、人们在利益上的不平衡更趋明显,而冲突也更趋激烈,自然地带来更多犯罪问题。

  而思想冲突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丝毫不亚于利益的冲突,不同阶级的思想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是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而被统治阶级只能服从,就是在同一阶级,由于思想的不同往往也分裂为众多群体,相互间进行着竞争和牵制,还有其他引起思想冲突的因素,比如种族问题等等。因此,思想冲突是广泛存在的,它是更深层次的冲突。

  3、人与社会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是由社会所造成的政府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为规范等公共政策,把社会引向他们所预设的方向,这一过程,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本身的不合理、不完善而成为冲突根源,也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的非全面性引致与一些人的冲突,公共政策对犯罪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对经济犯罪的影响,更为人所关注。通常认为,如果没有政策的突变或者大量的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在基本的人性状态不变和文化传统不变的条件下,社会犯罪状况通常也是基本稳定的,不会突然发生明显的变动。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不断加强,目前这方面的冲突正显增加趋势。因此,政府在进行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当具有政策成本意识,包括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成本意识,起码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将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当作评价公共政策是否适当的一个标准;二是考虑通过公共政策在减少犯罪上怎么做最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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