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内容与犯罪现象变动方向之间的联系。公共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且适当的公共政策有助于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和避免,错误或不适当的公共政策则可能引起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丛生或恶化。以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为例。无疑综治方针是正确的,然而对于怎么样抓好综治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并没有找得很准,这不免使综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而把打击作为治理首要环节的提法和做法,从根本上讲是错误的。改革开放来的五次犯罪高峰治理,刑罚固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是持之不衰的,当刑罚的严厉性和使用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威慑作用就不再象刚开始时那样有效,因为人们对刑罚威慑的心理耐受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强。
人和社会的冲突还有一种状况,它不表现为冲突,而表现为由对立情绪所导致的不合作态度,它恶化了社会环境,加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使社会为此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最常见的如政府办事人员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刁难公众,拖长行为过程;在一个单位内,由于对工作思路的不同考虑,利益相关的个人之间的竞争而引发的感情冲突等,短时间内,这会造成政府与公众情绪的对立,长将下去,将最终走向犯罪的边缘。因此,能够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人际间的信息交流和心理沟通,也是社会与人的冲突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优势选择。优势选择是行为人在犯罪中对自身所具有的素质对于犯罪的价值所作的分析判断。我们知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有几个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体格、知识、能力等等,它们或单独或结合着发挥作用,进而决定了人的意识和行为。犯罪正是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这些因素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从而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里需要引入一个名词:“优势选择”。我所谓的“优势选择”是指人们在做事时,总会自然地倾向于利用他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或多种优势因素,以求用最低的成本去谋求最大的利益,比如谋求工作,有专业知识的人会想去适应自己专业的岗位,一则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另则可以凭此获得优越待遇,而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则会首先考虑去不需专业知识的岗位,这样他才不至于首先陷于不利竞争的地位,同样地,就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会考虑每次犯罪行为都以最小的付出来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才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会充分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因素去趋利避害,包括体格、知识等各个方面。优势选择具有强烈的个人特征,对于强化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具有的优势越多,则他选择实施犯罪的倾向性越大,这时他往往更集中地看到自己怕具有的优势而敢于冒险一试。当然,优势的作用是双向的,一个人具备越多的优势,则他选择以其他方式处世的可能性也越多,这时优势就会成为阻止人们犯罪的重要力量,就个体优势而言,着重阐述以下三个方面。
1、体格。体格既可以先天形成,也可经由后天的锻炼而来。从犯罪学角度讲,强健的体格有助于增强行为人的信心,有助于人们正确融入社会,而过于强壮或过于虚弱等不正常、不健康的体格易于激发行为人的极端心态,从而诱发犯罪意识的产生。因为这些体格都使行为人在社会中与他们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行为人在进行犯罪时就会自然地选择更有利于配合自己体格特征的行为方式,从而形成犯罪的个体特征。
2、知识。知识是保障人们认识社会的尺度,知识的多少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的判断,也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知识促使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进行不断深入的分析思考,使犯罪行为呈现高级化的过程,它使行为人放弃纯体格的犯罪方式,从而起到抑制体格优势选择的作用,这在团伙犯罪中普遍存在。从知识促使犯罪行为向高级化发展的作用看,知识优势选择本身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犯罪的作用,但从经过知识优势选择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看,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受什么样的知识,形成什么样的认识,在知识优势选择中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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